第79章:保险合同的解除(四)(1/2)
你好!
继续上一章的内容,咱们继续把保险法的内容解决掉,商法的内容就算是完了。然后就是经济法,知识产权,环境资源,最后把宪法和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解决,百分之八十六的内容就解决了。
其实,我还是得感谢评论了的我的那些读者,真心的感觉。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从始至终,我似乎陷入了自己的精神世界中,没有出来。虽然每天刷了题,但是很久之前的,差不多忘了。唯一还记得的就是,合理二字。我觉得,法,是讲理的。是按规矩办事的,我学了半年,也知道了法律中的某些规矩,是我从前所不知道的。
我是应该抓紧时间,对照复习刷题。因为,40天的时间,是已经非常接近考试,这个时候的复习,就算再有遗漏,也能够把法律的思想蔓延至8月31日那一天。也许,你不一定记得半年之前具体发生了什么,但是你应该记得,一个月之内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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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份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其实更多是保险,或者合同法的一些规范。所以,稍微会有些冲突的问题。
你们说,一份保险合同出来,我们将有各种呈现形式,可能是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这时候,如果投保单和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不一样,记载内容有冲突了。那么,我们以谁为准呢?
保险的法条,说是要以投保单为准,因为我们要尊重投保人的意思表示。但是,这个时候只是一个中间的状态,而不是最后持续存在的。因为保险公司它不可能放任说,投保人意思跟咱们不一样,就这么搁置了吗?
答案是:不会的。
保险公司一般就会就此冲突做修正,把修正好的保单跟凭证,再行交付给投保人,然后投保人签收。如果后续有修正的过程,那么就以最后投保人签收的,修改过的保单为准了。所以,投保单跟保险单是不一样的。先以投保单为准是原则,但最后实际操作中,还是以投保人最后签收的修正果的保险单为准。
(其他,跟合同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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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解除】
借此,我们稍微讨论几个问题。
从原则上来说,保险合同解除,对于双方来讲,基于自愿原则,貌似是说双方都可以自愿解除的,但咱们也说了,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相对处于比较强势的一方,所以保险合同解除权,我们也是对保险公司施加了更多的法律限制和边界,意味着。
对于保险合同解除来讲,投保人确实是自愿的,想解就解不违约;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讲,就是法定的情形下才能解。
借此,我们简单了解一下,投保人解除虽然基于自愿,但是也是有一定的例外的,所谓任何原则都有例外。这时候,对于什么样的合同,咱们就不允许投保人随便解除了呢?
最典型的体现,是货物运输保险或者是运输工具的航程保险。这两类,是不允许随便解除的。因为它们是给大货车和车上的货,在运输途中的这个风险,承保的这样一类。而这一类,为什么不让投保人随便解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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