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9章:保险合同的解除(四)(2/2)
想象一个逻辑!!
避免道德风险。
这个,我们陆路运输可能还好,但海路运输就有意思了。但是咱们还是以陆路为例子,比如说,甲公司,把自己的一批货准备从益阳运往长沙,为什么选了一条市场才1个半小时的例子呢?继续听!
在这么短的一段航程中,对这批货的实时动态最了解的其实是甲这个货的主人,而不是保险公司对吧?如果你要让甲这个投保人,随便解除这个航程保险合同的话,那么甲很有可能是这样!
咱们先签完合同呗,可我没有先交保费,而这时候车是不是已经开出去了?车开出去之后,货就在运输途中了,一旦货到了运输途中,保险公司的责任就已经开始了。因为你即便没交保费,但是合同是生效的,保险公司就开始履行承保责任。说明,分分钟发生事故,人家保险公司就要赔偿。
结果,因为这短短一个小时半的航程,一下就结束了,甲眼看这批货就将运抵目的地,出高速,就要进长沙了,常识判断,是几乎不可能发生风险了。这个时候甲公司跟保险公司说,咱们这合同解除了吧!我不交保费了!
你说,如果甲这么搞的话,对保险公司而言,是不是白白的承担了这段航程中的风险和赔付的职责?出了事情,保险公司是要赔的,结果看航程要封闭,事故没有发生,保险公司就收费闭合,得到这笔收益的时候,甲公司说要解除。
你们说,这个合理吗?
很显然,这是不合理不公平的。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的存在,我们就对投保人在货物运输中,航程保险,一旦车开出去,船开出去以后,责任就已经开始了,投保人就不能再随便解除了。
——保险人的解除——
这个,是在法定条件下,才能够解除的。那么,有哪些情况呢?
第一个,投保人没有履行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尽到如实告知,给了保险公司解除权。这个不难理解吧?
你想,如果投保人隐瞒事实没有告知的话,很有可能保险公司是基于不真实的判断下,做的意思表示。这种合同并非基于本心,我们可以解除也正常。
具体情节有三层:
第一层,投保人没有告知,分两种状态,一种是故意而为,二种是过失而为。如果你是故意而为,直接接触,咱们也就别多说什么了。但是如果是过失没告知,主观恶性没那么大,我们就施加一个判断边界,你隐瞒的事实影响到了保险公司的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程度,只有达到这个程度,咱们才必要解除。(一点点就算了!)
保险法16条有明文规范,你这解除权,要受到三个边界的限制,首先以提高效率为核心原则,保险公司应该在知道或应该知道,投保人没有告知后,30天内主张解除权。二一个,最长保护期,是合同成立两年之内,言外之意,如果是过两年你才发现投保人没有告知,两年以后就解除不了。(将错就错,只可能通过保费或者赔偿金的修正,来弥补这个缺憾!)
——未完待续——
(作者:呼!)
83中文网最新地址www.83zw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