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章:公司死亡三部曲(三十七)(2/2)
增资的时候是不是有一个新增股本卖出去的过程?咱们之前总说新剩利,这个新到底是啥?就是新增的股本啊,无论是有限公司也好,还是股份公司,都是如此。只是两种公司的区别有所不同,但都是新增的。(有限公司里面出现新股,买卖的要求贼多,也就是之前学到的那些!而且,它是认缴资本制度哦!)
而减资的时候呢?
我们这跟公司合并的流程是一模一样,回想一下合并怎么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会决议,编单编表通知公告,接受债权人的还债担保请求。为什么这两个是一样的呢?是因为,合并有可能损害债权人啊,而减资是不是也会可能损害到债权人?因为减资公司的钱会变少啊,所以这个时候为了确保债权人不受伤,那么就需要做一个债权人的保障机制,就是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十天内通知,三十天内报纸上公告,债权人的保障。而债权人是接到通知的30天,没有接到的45天内要求还债或担保。这一切安排好了,那就减呗。然后就三变,结束。而法律效力的产生,是在变更登记的时候发生,这个知道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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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也终于走到了公司的生命环节最后的一个过程,消亡!
坦白讲,产生运行变更消亡,前面三个可以说是废了很大的力气,就和人一样,从出生到成年,到成家,最后到死的时候,死是不是最简单的?
而公司到底怎么回事呢?还记得当初提到的一个名词吗?叫公司死亡三部曲,解散清算和注销。
因为我们都知道,公司是商事主体,登记主义,所以注销丧失身份。但是最关键的是中间的内容,也就是清算。
解散呢?那就就是想死了,我要死。就是公司各种各样的死法,那么对接人而言呢?
比如寿终正寝,是不是可以啊?这不就是章程规定解散事由出现了,公司活够了,要死了;
又比如自杀,股东不想干了,决议解散了是不是可以?干不下去被安乐死咯;(强制解散也是可以的,破产也是可以的,被吊销执照咯,因合并或者分立是不是也会死?)
说这么死法,重要的就一个,强制解散,而这个,我们通过强制解散请求权也学过了。
——公司的清算——
首先一个别管因为什么样的原因,我们要解散的话,一般都应该做一个后事处理,终结债权债务的过程,这个环节就叫清算。(而公司因为合并或分立,有没有必要清算?其实没有必要的,因为合并与分立早就已经处理好了后事了啊,可以不经清算直接注销,其他的死法都必须经过清算。毕竟,交代了遗言再死嘛)
死了之后叫解散,有了解散的适用之后,我们要清算是不是得有个人来主持公司的后事啊?
那个人叫清算组。它的出现是两种机制,一种是公司自行清算,一种是法院指定清算。
第一种是,解散出现后15天内,公司组织人做清算,两种公司做清算稍微有所不同。
但是清算这个内容,我还是决定留到明天再说,因为,很重要。
——未完待续——
(作者:时间又不早了,时间又过去了一天,希望我所学到的东西,我所经历的东西,对我未来有所帮助。律师,是一个真的靠实力的职业,半吊子的律师,是做不长,也赚不了钱的,也就是专门做一种,要么是公司、要么是证券、要么是房地产、要么就是民诉或者刑辩,但是我最终会选择哪一个呢?谁也不知道未来是如何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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