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章:内幕,法律不允许存在(三十五)(2/2)
其实,就是一个东西,防止内幕交易。这个,是立法背景。你想一下啊,董监高是不是掌控了公司核心信息?如果你对董监高离职转股票不做任何限制的话,你设身处地的想一下,你会不会充分的利用你所掌握的公司信息,选一个黄金时间离开公司?
你想啊,我做董监高,卖,受到了很多限制,那么我知道了公司有一个大项目马上就要公告了,完了之后,我就在这个节点上辞职,辞了职以后如果不做任何限制,借用这个内幕消息,我把这个股票卖出去,是不是搏了一个高价?或者说,你知道公司的股票要跌了,你就跌了之前赶紧跑了,那还得了?这就是董监高的要求,普通人肯定不知道啊!那么就是不公平啊,所以法律要管一管这个,防止内幕。
那么为什么半年后又可以了?
因为啊,你知道的那点内幕消息早就被市场消化了,都知道了,这个时候就不会存在特殊优待了。(所以,半年是一个脱敏的过程)
以上,就是董监高的四个法律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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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章程呢?
这里给了章程以相对授权,法条指的是章程可以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哟,限制性的规定!)
其实,这个其他限制性,就是不能在法律的基础上减,比如一年,章程就不能说半年,只能说两年,这个就可以。也就是说,可以加,不可以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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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说一下,回购的内容,之前是说过回购一词的。
对于回购而言,咱们说他其实是退股的过程,是公司钱变少的过程。而有非经法定边界限定,是不能随便回购的。
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归。而我们现在转换一下立场,我们立足到股份公司,公司的层面上规定了法定条件下,公司有权主动往回买股票。(额!看到这里我愣了一下!)
不过,就更地严格限制法定条件了,不然还得了。
那么,究竟有哪些法定条件,才允许公司往回买股票呢?
第一个:如果公司要减少注册资本,而买股票回来处理。(后面会提到一个法定减资流程)
也就是说,公司想把注册资本减少,而发行出去的,就从公司账上拿钱,把多余的买回来,10天内注销掉就可以了。(这也就是因减资而回购)
第二个:是因为跟股东合并而回购。
这个就是,吸收合并那种情况,a+b=a,被吸收了,自然而然也就到一起了,这个就可以。
(回购的,6个月内注销掉或者转给别人都是可以的!)
这第三个问题,就是推行职工持股计划或者奖励职工而回购,但是具体是什么呢?
——未完待续——
(作者:写着写着,公司法也写了这么多,但什么时候完,我还真的不知道,不过,我利用其他时间看的书本内容,看得宪法内容,法理学等等,是没有办法写在这个上面的,因为,这个内容很枯燥,而且,我没有时间再写这么多出来。就只能是,一半看书,一半写,你会发现,当你法律逻辑通了之后,看那些也就不难了。个人见解,不喜勿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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