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章:内幕,法律不允许存在(三十五)(1/2)
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
突然之间,觉得一个次很厉害,什么词?其实就是公司。
这个东西,是如何来的?谁想出了这么厉害的东西?竟然到现在为之设立了法律。
据说,现代公司,是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并且与当时贸易的兴旺和分散风险的要求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海上协会、康孟达和索塞特等合伙组织被认为是现代公司的雏形或萌芽。
近代意义上的股份公司,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在16世纪产生并成长起来的。
15世纪末之后,由于新大陆的发现和新航线的开辟,刺激了远洋贸易的发展,欧洲商人活动的领域从地中海周围扩展到了大西洋,东西半球各地贸易额大幅度增长。远洋贸易的发展迫切需要组建一批贸易公司,但当时的欧洲盛行重商主义,政府不允许自由贸易,建立贸易公司必须取得皇家的特许,所以叫做“特许贸易公司”。第一家永久性公司是1602年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它已具有公司的一些基本特征。
其实,在中国古代的时候,就已经有了贸易的出现,也有相关的要求,但是那都是叫开店,不叫开公司,而公司这一个的设立,确是外国人提起的。(当然,这个是网上了解到的信息,我借用了一下,让自己有这么一个思维概念,毕竟,学了这么久,如果连公司是什么时候出现的,如何来的都不知道,那不是贻笑大方?)
法律,让我看到了很多很多的小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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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又是什么情况?】
上一章的内容并没有讲完,但是我们已经明白了,股份公司的特殊性,也明白了,为什么上市被人称为圈钱,只要是上市了,就真的等于圈钱了。之前,我还一直搞不懂,为什么上市被称为圈钱,现在我懂了,也懂了为什么炒股票了。其实,这就是我们生活中的各种常见的东西,只是换了一个概念,换了一种方式,所以才如此。
不过好在我是搞懂了,同时,通过学习公司法,也明白了很多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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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其实类似在于,他们跟公司的关联程度也很深,而且掌握了很多内部信息的,所以,法律对他们做了四种要求!(什么啊!四种,我的天啊!唉,我突然觉得,学习一个公司法,就没完没了了)
第一种情况:作为董监高而言,你对公司有披露的义务。
那么怎么披露呢?
你应当向公司申报,你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也就是你买了卖了都要跟公司说一声,让公司实时掌控力的动态。
第二种情况:在于比例。
任职期间你要卖,可以!但是你不能都卖了,这个比例限制是每年转让不超过持股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那就慢慢卖吧!)
第三个情况:上市一年。
这个跟发起人是一样的,不做解释。(别忘了,董监高也是公司的灵魂啊!!)
第四个情况:离职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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