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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章大宋官制(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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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官员遂以知县或县令为长官,簿...

1、3省6部制的重设

宋神宗元丰5年4月下旬,在宋神宗的主导下,新官制修成,并首先以新官衔任命宰相和执政。5月初1,正式实行3省6部及寺、监制,除保留枢密院、学士院等外,废除原有中央各机构和官称。

宰相

废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以3省长官为宰相。但尚书令、侍中、中书令虚设而不任命。以尚书省长官左、右仆射为左、右相。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之职,负责审核诏旨;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之职,负责草拟诏旨,因而左相虽为首相,但实权则掌于次相即右相之手。还废除宰相所兼昭文馆、集贤殿大学士和监修国史的馆职。

执政

废参知政事,以3省次长官为执政,依次为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尚书左丞和尚书右丞,共4员。

枢密院

保留原机构,改以知枢密院事为长官,同知枢密院事为副长官;元祐3年(1088年)增设签书枢密院事为次副长官,都属执政官。

3省的设置

新官制施行,“官制所虽仿旧3省之名,而莫能究其分省设官之意,乃厘旧‘中书门下’为3,各得取旨出命,既行,纷然无统纪”。同年6月,改依唐制,定为“中书省取旨,门下省复奏,尚书省施行”;并规定中高级官员的任免,左、右相同议,以减少右相权重之弊。随后又进1步明确尚书省6部政事需要取旨的,皆报中书省,门下省、中书省已取旨施行的也不能直接施行,而是送尚书省施行,经过1个...

6部的重建

将诸多机构归并为6部,是此次官制改革取得的最重要成果。

吏部。唐代吏部只管中、低级文官的任免、考核等,中、低级武官的任免、考核等归属兵部,这次统归吏部。

户部。元丰官制改革前,财政全归3司,3司不仅侵占户部和工部的职权,还侵占刑部、大理寺、将作监等机构的部分职权,尚书省职权的很大部分也为3司所侵。这次官制改革,将原3司所管日常财政事务归属户部尚书和左侍郎;原司农寺所管新法的...

2、北宋中后期新设路级机构

北宋中后期新设的路级机构中,最重要的是安抚使司,简称帅司;其次是提举常平司,简称仓司,与北宋前期所设的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合称帅、漕、宪、仓,是宋朝最主要的4个路级机构。安抚使习称帅臣。

安抚使司是北宋在北方、西北和广南常设的路级军事机构,类似后代的省军区。北宋前期的地方军事机构部署司、铃辖司,不仅辖区不定,而且是纯军事的统兵机构,类似于后代的驻军司令部。

北宋路级常设机构帅(安抚使)、漕(转运使)、宪(提点刑狱)、仓(提举常平)4司,都是以转运司路为基础,但分合并不1致。除帅司路以首府长官知州、知府兼任安抚使外,其他3司皆单独设置,并皆兼有监察知州等之责...

帅司路初设时,陕西(漕司)路设5...

帅、漕、宪3路的首府即使在同1路,有时也不在1地,如北宋末年,京东西路漕司在应天府(今河南商丘睢阳)、宪司在济州(今山东巨野),而帅司则在郸州(今山东东平)等。本书除特别注明外,提及路的首府,通常是指漕(转运使)司路首府,即转运使司驻在地。

3、北宋末年官制改革

北宋徽宗时,还进行官制方面的改革,主要是改变3师、3公及宰相官称等。

改变宰相官称的理由是,不应“以仆臣之贱,充宰相之任”,以及原有的3师、3公名号未正。遂于政和2年(1112年)9月,将原称3师的太师、太傅、太保,改称“3公”,废3师之称;而以少师、少傅、少保为“3少”,并将原3公太尉、司徒、司空废除。

并称3公“为真相之任”,3少“为次相之任”。尚书令不设,改左仆射为太宰、右仆射为少宰。改侍中为左辅、中书令为右弼,但设职而不任官。

另以太宰兼门下侍郎为首相,少宰兼中书侍郎为次相,而蔡京、王浦先后以“3公”的太师、太傅总治3省事,位在太宰之上,称为“公相”,后又将3公改为荣誉衔。靖康元年(1126年)闰十1月,废太宰、少宰,恢复左、右仆射为宰相官衔。

枢密院在徽宗时,又增设领枢密院事、权领枢密院事为长官之1。

3、南宋时期官制改革

1、宰执官称的改变与省并机构

南宋偏安江左,政简事省,庞杂的北宋行政制度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建炎3年(1129年)4月,首先将中书省、门下省合并为中书门下省,此后实际上只有尚书省和中书门下省两省,但行文及习惯仍称3省;宰相的官称也由尚书左、右仆射分兼门下、中书侍郎为左、右相,改为尚书左、右仆射各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左、右相,以示左、右宰相通治3省(实际是2省)事,执政官也将门下、中书侍郎改为参知政事,省罢尚书左、右丞。在此前后还曾设“权知(及同知)3省、枢密院事”,则是临时性官衔,属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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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建立之初,虽任命知枢密院事、...

枢密院正长官常由宰相兼任,有时另设正长官处理枢密院事务。绍兴7年(1137年)增设枢密使、副使,以枢密使为正长官;诸副长官常与参知政事互兼。宁宗时起丞相兼枢密使成为制度。

尚书省6部的尚书、侍郎,除吏、户部外,常只设其中之1,通治部务。隆兴元年(1163年),除户部4司因财政事务繁多未减外,对其他5部所属各司进行省并。吏部的司封司郎官兼领司勋司,实际只存3司。礼部下属4司,礼部司郎官兼领主客司,祠部司郎官兼领膳部司,实已并为2司;隆兴元年,又诏礼部司、祠部司只设1员郎官兼领,实际上礼部只剩下1司。

兵部职权本已为枢密院所夺,只管辖民兵、后勤...

工部在高宗时只设尚书或侍郎1员,隆兴元年则规定尚书、侍郎各设1员;建炎3年以工部司郎官兼领虞部司、屯田司郎官兼领水部司;隆兴元年又诏工部司、屯田司共设1员郎官兼领,实际上4司合而为1司;但淳熙9年(1182年)屯田司独立,工部实际上剩下工部司和屯田司两司。各部司级长官郎官中通常只设郎中或员外郎1员,尤其是礼、兵、刑、工4部的司级长官各只有1员。

2、地方行政制度改变

南宋的地方政权机构,大体沿袭北宋。各路仍设置安抚使司(帅司)。转运使司(漕司),除各路都设置外,还因军事需要设随军转运使以供应军需,如建炎3年(1129年)张浚任川陕宣抚处置使,赵开任随军转运使。

有时合数路设都转运使,如绍兴5年(1135年)任命赵开为4川都转运使,总领川蜀4路财政;而绍兴2年张公济任江、浙、荆湖、广南、福建都转运使,则是除4川4路外,都在其管辖之内。这些都是临时措施,正常的仍是由各路转运使主管本路财政。

诸路提点刑狱司也仍是路的常设机构,南宋初年为加强治安,各路曾普遍任命武官为提点刑狱,不久停止。乾道8年(1172年)起,提点刑狱司兼管本路的经、总制钱(杂税)的督责征收。在辖地辽阔而又荒僻的广南西路,嘉定十5年(1222年)起,除在路(漕司路)首府静江府(今广西桂林)设司外,还在南部的郁林州(今广西玉林)设司,广西提点刑狱官分时到两地办公,就近受理与督察狱讼案件。

各路的提举常平司情况比较复杂。南宋建炎元年(1127年)5月,废罢提举常平司,次年8月又复设。绍兴9年(1139年)正月设立经制使司后,将常平司并入,长官称经制某路干办常平等公事,同年9月废经制使司后,复设提举常平官附属于提点刑狱司。绍兴十5年,设提举常平茶盐公事,才又“合旧法为监司”,通常只称常平司。

所有的1切都有法可依,所以没人敢胡来,因此这贺伟只能如实上报!李杰和贺伟谈论之后,得到了很多为官经验,这才告辞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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