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章:FOB和CIF的基本内容(折中为CFR)(1/2)
继续昨天的内容。
fob、cif、cfr三个术语的共同点,就是使用者三个术语的时候,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是相同的。均是自货物在装运港装运上船,即卖方完成交货义务时,风险转移。
因为,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如果我买卖合同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为这三个中间的任何一个,货物在装运港装运的那一瞬间,就从卖方转移到了买方。
也就是说,货物没装之前,损失算卖方的。装的过程中,承运人不小心把货物搞烂了,还是卖方的。装好了船了,船在海里面走着了,遭遇了各种情况毁损灭失了,这个就是算买方的了。
但是有人可能会问,承运人砸了难道不赔?
只是没有讲,即便承运人要赔,或者保险人要赔,那是他去找,这风险转移的确定还是没有变。(也就是没出港之前,出了事情,只找你,这叫一码归一码)
又因为是在这个地方转移风险,那么我们可以推定,这个交货地点就是在装运港。
第三个,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均为卖方办理处理,买方办理进口。(这个其实在之前说过)
第四个,均只适用于海运和河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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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的注意事项。
fob的注意事项是两个通知。
一个是买方安排运输后要通知卖方,以便卖方交货承运人,这叫装运通知。
(其实吧,我对于这个国际贸易真的是感觉头大,你说吧,我又不真的去从事国际贸易,哪怕到时候去沪深津打海事官司,也那太远了啊。而且,这个看得真的是头晕,我也是服了这个无趣。不过我知道一个事情,那就是实际操作,去从事了,那么就慢慢知道了。单独学这个,是真的感觉无敌!可能国际贸易真的是这样,但是作为没有经历过的人,感觉到一种头晕感!)
fob不包运也不包险,所以买方去签运输合同。而我卖方肯定不知道是谁啊,谁是承运人啊,有人不知道在哪里,运输合同没有签。所以才会有,要求买方一旦签订了运输合同,必须要向卖方发一个及时的通知。
说,我找了哪个远洋运输公司,定了他的哪艘船,这个船在我们约定港口的哪个泊位,等你的货。卖方接到了通知,才知道是谁,去哪里。所以买方一定要通知到,不然延期了只能是自己倒霉。
(唉,学的我心力交瘁,海运国际贸易真的这么麻烦吗?搞进出口的那些人,简直就是人才!)
二个是投保通知。
指的是卖方货交承运人的时候要通知买方,以便于买方及时投保。其实就是说,我卖方提醒你啊,你的货物要装上去了,就要出港,要风险转移了,你买不买保险?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会说,为什么这么麻烦?怎么不直接签订的时候就通知他?
答案是:可以在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就通知买啊。
但是,有风险。(知道为什么吗?)
卖方要是耍赖怎么办?卖方签了合同不交货,而买方去找保险公司它是不会因此去退保费的。所以,知道为什么要在装港的时候,要出了通知买方了吧?
就是要做到了毫无死角。
所以最理想的投保时间,就是货交了,装了,要转移了,赶快买保险。(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我即省钱,又能实现风险最大可能的一个转嫁,而保险公司是专门吃这碗饭的!)
不过,我想说的是,其实这个是因为实践中的原因,因为很少很少有买方会跑到出口国去,他隔着那么远,怎么会知道实际装船的时间呢?
所以,才会要卖方发那么一个通知告诉买方。
而这个投保通知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
试想一下,如果卖方没有通知,买方没有买保险,恰好出了港进了海遭遇了风浪损失惨重,这个时候你们说,谁来承担这个后果?
肯定是卖方啊,谁让你不说的呢?(买方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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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r,卖方包运不包险。
那么,自然也就不会有装运通知。
但是因为没有包险,那么就一定会投保通知。(因为只包了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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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cif的时候,卖方包运也包险,那是不是就没有任何通知的必要了?
yes!
不过,卖方包险,转嫁的不是卖方的风险,而是买方的。(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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