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六)(2/2)
首先,投票权的分配。不管是常任理事国,还是非常任理事国,一国一票。但是,在投票权行使的时候,如果理事国为争端当事国,原则上,就是不得投票。(得回避!但凡是有例外啊!!)
但是,如果这个决议包含了采取行动的内容,比如说要制裁某国,要封锁某国。而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理事国,仍然享有投票权。而且,如果是常任理事国,仍然可以行使其一票否决权。
比方说,去年联合国就叙利亚采取化武问题,作出了相关的决议,如果叙利亚当时候正好是联合国的非常任理事国,仅仅就这个事项作出决议,那么叙利亚是不能投票的。而这个决议包含了制裁什么的,采取行动,那么就可以投票。(当然,这个都是打比方,不一定就是我说的这样,举例而已)
而联合国将其表决的事项,安理会分为了程序性和实质性。程序性的事项,9个同意票就通过了。而实质性事项,就要两个条件,9个同意票是基础,还有一个要求,那就是大国一致同意。(大国一致并不是说都要同意,而是说都没有投出那否决票,这就叫大国一致。同时,否决只包含狭义的否决,不包括缺席或弃权!)
那么说一下,联合国安理会它都是怎么进行投票的!!
打个比方说,今天,安理会15个理事国圆桌,然后安理会轮值主席说,我们现在就某一程序性事项投票,请大家投票。
15个理事国投完票后,轮值主席只干一件事情,就看同意票是不是9个以上了。
但是如果轮值主席说,我们现在就某一实质性事项进行表决,请大家投票,那么接下来要干嘛,想也知道是什么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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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的性质。
在《联合国宪章》中间,明确规定了4种当然的实质性事项。
是,凡需采取行动的、推荐秘书长的、吸纳新会员的、终止会员国有义务或者开除老会员的。(需要9票,加大国一致才能够通过)
此外,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安理会表决国际法官人选的时候,只要有9个同意票就意味着,安理会同意ta担任国际法官了。(选法官就是程序性事项)
联合国的内容,到这里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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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个国际法律责任,它有一个国际责任制度的发展。
主体范围:
二战以后,在战争罪下形成了一个双罚原则,将国际组织责任扩大到个人。(个人?这个是什么情况呢?)
我们都知道,个人并不是国际法主体啊,但是怎么会这样说呢?
就是因为,战争罪。不仅仅限制了战败国的国家主权,而且追究战犯的国际法责任,当追究的时候,国际责任主体就已经扩大到个人了。(只在战争罪领域)
第二个,某些领域下,不适用串通的过错责任原则了,而是用绝对赔偿责任。但仅限于两个!!一个是外空行为致地面损害,二个是核污染。
比如说,某国家发射火箭,结果发射过程中遇到了不可抗力,火箭升到一半炸了,碎片跌落邻国砸死了很多人。此时,能不能因为不可抗力免责?(肯定不可以啊!核污染也是如此!)
而责任,对于外空行为,国家承担全部责任。赔完之后,再追究其他责任,因为美曾经出现过私人太空公司。
但核污染,就是国家承担补充,罪魁祸首先赔。
——未完待续——
(作者:一个行为,归因于一个国家,才能要求这个国家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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