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联合国秘书长和国际法院法官(五)(2/2)
答案是:红十字会。
红十字会,是19世纪末,在瑞士依瑞士国内法而成立,早期的时候它就是一个瑞士国内的民间组织而已。后来当它的行为具有了跨国性,也就是各国认同其宗旨,愿意加入它。慢慢慢慢,它就是变成了一个国际组织。
但是,由于它是依瑞士国内法而成立和活动的,因此,红十字会在我国建立分会的时候,其活动要遵守我国国内法,如果它的行为有违反我国国内法的行为,我们是可以通过国内法制裁它,要求它承担国内法律责任。
(这就是典型的非政府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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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公法中,要求掌握的一个重要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就是联合国。所以,现在我们来认识一下联合国吧。
联合国有六大机构,分为别:联合国大会、秘书处、安全理事会、经济与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和国际法院。
而我们首先需要知道两种人员的产生。在秘书处中,有一个秘书长的产生。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大会简单多数通过。(也就是,先安理会推荐几个候选人,然后大会简单多少通过,就是二分之一,过了,就能获选联合国秘书长。)
比如说,此前在上一届,安南当联合国秘书长的时候,安理会先选了两个候选人,推到了联合国大会,安南获得了百分之六十多的同意票,于是它就担任了联合国秘书长。
现任的联合国秘书长,叫古特雷斯。据说,当时候一共推了13个候选人,但是最开始是安理会先过啊,结果,安理会pass了12个,就剩下了古特雷斯。但是,如果只有一个候选人,那么是不是就是联合国秘书长了呢?
答案是:并不是的。
程序,还是必须走的。当时候,进入了联合国大会程序的时候,就不用投票了,联合国大会的轮值主席就坐在上面,说:“我们安理会今年只推荐了古特雷斯作为一个秘书长唯一候选人,请不同意古特雷斯的担任秘书长的国家代表举个手。”
然后,有几个国家代表就举起了手。
这时候,轮值主席说:“好了,请把手放下。我们现在祝贺古特雷斯担任秘书长。”
但是为什么说只有一个候选人,这个程序还必须走呢?这个,是因为联合国宪章的原因,规定了秘书长的产生,必须要走先后两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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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更这个秘书长相对应的,还有一个,那就是国际法院,法官的产生方式。
国际法官,由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分别选举,均特别多数获任。那么,我们通常怎么说呢?其实就是,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平行选。
举个例子。
比如说,2005年的时候,一个国际法官到任期了,各国就推荐国际法官的候选人,当年,我国就推荐了薛捍勤作为国际法官的候选人之一,而她的材料,要在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那里都要报一份,两边各自走独立的程序。
她在安理会只需要获得9个以上,就算是通过。而联合国大会要通过,就需要特别多少(三分之二)。
当一个国际法官在大会那里获得了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在安理会那里获得9个票数以上,ta才可以获选为国际法院的法官。
——未完待续——
(作者: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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