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章:商业贿赂行为(四)(2/2)
【反不正当竞争法】
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下我们2018年1月1日生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一部分其实体系非常明确,就是七大不正当竞争行为。
(记住一点,经济生活包罗万象。成文法法条,是不肯能涵盖生活方方面面的。)
——第一个:混淆行为——
这么我们就混跟淆这两个字入手了。所谓的混,不就是浑水摸鱼?想搭便车,想蹭热点。那无外乎,不就是把自己的包装跟别人做得很像,蹭一下热点,拉一下流量。
而淆呢?你得学有所成吧!你要去蹭,你得能蹭上啊。而这个搭上和蹭上的标准,就是一般消费者,一般注意之下,分不清区别,能够产生误认的效果。(最简单的就是当初我举例的,立白洗衣粉跟立日洗衣粉。当时候是说,没有触犯那个,但是在这里,却是混淆行为。)
最后怎么处理呢?
就是,停罚没。有持续行为就停止经营,罚款,非法部分没收。而情节严重的,会被吊销执照。
——第二个:商业贿赂——
这个是什么意思呢?
我们来看一下一个很热门的商业案例吧!
叫,葛兰素史克贿赂案。
说是在我们湖南中院,审了一个案子,最后开了巨额罚单的一个案子。葛兰素史克,是国外的一个生产药的企业,它有一个新药,要进军中国市场,在中国搞了一个办事处。而恰逢某医院在进行一个新药品的招标,而办事处的业务员为了能够让新药进入某医院的招标环节当中,取得一个交易机会,就是开始了各种打通关系。
而打通关系,我们是不是能够联想到什么?
钱、房子、大美女呗。而为了谋求这么一个交易机会,他应该打通谁呢?打通对象其实很多,比如:甲方招标人,招标公司负责人,上游主管单位。而商业贿赂是不能见光,也不能入账的。
但是我们要说的,却是东窗事发之后,葛兰素史克以办事处个人行为为由,作出的抗辩理由。
而这种情形下,公司以个人行为来洗清自己,我们是不能接受的。为什么呢?
因为本质的结局是什么?
办事处一旦打通,成功进入,最终的结果是不是公司获得交易机会?那么公司必须背这个锅。
所以,个人行为等于公司行为,也等于经营者行为。
(但凡事有例外啊,除非你葛兰素史克能够证明,办事处是借你的名头,做私活。)
最后的结果,有,就处罚,停罚没。严重的,吊销。
——未完待续——
(作者:呼!感觉比民法弯弯绕要容易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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