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5章:海商法完(商法完)(2/2)
第二,职工债权;
第三,人身损害;
第四,港口规费;
第五,财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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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既然存在优先权,那么什么时候优先权会被消灭呢?
其实很简单,最根本的问题在船,船在,优先权就在;船没了,自然一切就没了呗。而且,还有除斥期间,行使期间为一年。如果过了一年,这份权利也就没了。(就这两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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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
对于留置权,其实我们也能够明白,结合我们担保法学到的留置权益保障,应该是说种种合法法律关系,而事先占有船舶主体,就相关权益保障,行使留置这个标的而优先受偿。
那么哪些人是合法的事先占有船舶呢?
一个是造船的;
另一个是修船的。
就他们的造船费、修船费,向相关的所有者管理者主张,如果没有得到偿付,可以留置船舶要求优先就可以了。
在这里,如果遇到了抵押,那么留置是优先于抵押的。因为,留置是法定优先,而抵押是约定优先。
而遇到了船舶优先权呢?两个法定碰一起了,那么就看哪个一般,哪个特殊咯。留置是一般权,而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中才有的特殊制度,所以它优先。
所以,顺位就是:船舶优先、留置、抵押。
(注:我们要求债务人,也就是抵押人,就被抵押的船舶买保险。会有一个保险的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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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就相当于两个民事主体打架一样,一个侵权关系。
赔偿原则,是遵循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谁的错谁来赔;你把我打得鼻青脸肿,你不赔?)
一方有错一方赔;
双方有错,确定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比例分别赔;
双方都没错,是不可抗力,纯粹的意外,彼此都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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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
海难救助是什么呢?
它是船舶优先权中的一种,之前也提到过,是救助费用。那么什么情况下,才会产生海难救助的费用呢?
基本的海难救助费用给付原则,一是无效果无报酬,二是双方自愿,能理解吧?就好比,你掉进水里了,我看到你快沉下去了,我说我下来救你,结果你说,不用救。所以,就算是到时候我把你救上来了,我也不能问你要钱。(同样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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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对比单独海损。
我们先了解,什么叫单独海损呢?
也就是,船舶、人、物、货,在运输海上航行的过程中遇到了风险,这个风险是个别的风险,是单独某一家的货,或者是单独某几家的货,或者单独一个人遇到风险了。这个时候带来的损失,就是单独海损了呗。(自己的损失自己承担呗)
而所谓共同海损,那就是船、人、货在还海上航行过程中,遇到了共同的风险,如果这个时候,都绑在一起,肯定船毁人亡,大家都回不去,这时候就共同商量,牺牲较小的利益,换整体的安全。
比如,张三那又占地,价格还便宜的要死的货,扔了后船就稳了安全了。而这被扔的货,是为了大家共同的利益,共同的安全,而人为故意的牺牲了一笔价值较小的权利,这个被牺牲掉的就叫共同海损。
所以最后就是共同负担张三的损失呗。(特别像民法中的紧急避险!!)
——海商法完——
(作者:商法的内容,到这里就结束了!!下一站,经济法,同时,刷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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