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章:骗保和夸大风险(五)(2/2)
说,张三给自己仓库上了一个火灾保险,事后真的出现了保险事故了。事实情况是火灾把张三仓库中的财产,物料燃烧损失了5万块钱。但是张三一想啊,这都烧了我5万了,如果就赔5万,总觉得有点亏。于是,他就伪造各种证据资料,就以损失了30万为所谓的事实,向保险公司理赔索赔30万。
保险公司一看,疯了吧!这么大点的地方,能烧了30万的财产?于是保险公司不信,不信就怎么办呢?就找了一个中介主体,对这一次的损失做评估。
最后评估出来,有损失,但是是5万。但是中介服务肯定不能白请啊,你得给钱啊!(一万块的中介评估费)
问:保险公司要不要赔?赔多少?中介费用谁来承担?
其实,看到这里,懂逻辑的都知道。保险公司肯定要赔啊,基于损失填平,赔5万呗。但是这一万块的中介费用,是因为这次毕竟是张三夸大,没有他这么做,也就没有这个事情的发生,谁做的谁承担后果呗,这就是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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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个情况!
【人为酿祸】
什么意思呢?字面意思。
如果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的保险事故。我们讲,保险保的是意外,保的天灾,不是人为酿祸。
分人身财产,两小块。
如果是财产中,被保险人故意引发保险事故,不用讲,解除合同。(不退也不赔)
如果是人身中,人为引发的保险事故。简单的就不说,来说说一个自杀的情况。什么情况呢?
就是说,我为自己买了一份死亡保险。第一种情况,是两年内,我要自杀了,那么保险公司只能算我冲动而为,那么基于尊重和特殊照顾,那么就可以把你交的钱都退了。(这个钱,是保险的现金价值,就是你一共交了多少)
但是呢,如果是两年后!
我还是我,我还是想自杀。其实吧,很少有人能够做到,我为了拿我的命换一笔钱,我能够做一份两年的自杀规划,我先给我自己买一份保险,我倒计时,我忍!!我忍700多天,完了到了约定时间两年后,第二个月我就自杀了。这种人存在吗?这种人基本不存在!!
因为,这完全违反人的基本逻辑和常情啊。于是,这种情况,我们约等于不存在这种机会,那么保险公司就认定。
如果,你能忍两年后,再自杀。好,保险公司说:“你也是英雄,能忍两年,我们保险公司赔了。”(而无行为能力人自杀,不管是时间是多少,都赔。因为,他不知道自己是干的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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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个问题,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应当告知,这也算是诚信的一种体现,如果他没告知的话,就会带来一个保险公司的解除合同。
那么神秘是危险程度的增加呢?(给了这么几种解释)
说,标的用途的改变或者是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最常见的,就是家庭轿车,改成网约运营车辆。
因此,会带来风险程度的显著增加啊。这就是,典型的危险增加。
一旦有了它之后,我们要求的是,你就应该告知。而保险公司的选择,要么是解除合同,要么是提高保费。
如果,是抱着侥幸心理,我不报,就这么偷偷做了。如果没有告知,那么对不起,因为你增加风险而引发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而告知后,解除合同,是要退多余的保费的)
——未完待续——
(作者:保险的解除内容,到这里就结束了,明天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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