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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章:谁来受益?(六)(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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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

今天要讲述的内容,是有关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那么,人身保险又有哪些不同呢?

之前,我们提到的,人身保险的标的,是我们人的生命和健康,这个东西本身是人格化的,因为是人格化的,就没有具体数额的限定边界,所以,它的价值是无限大。

又因为无限大的原因,所以保险合同只能按约定金额,约多少赔多少,多买多赔。

尤其,在人寿险中,马上就要引入一个概念,叫现金价值。而以人寿险为代表,这个人身保险合同中,它所体现的不仅仅是一个债的关系,更多是一个储蓄关系。

怎么理解呢?

假如说,我为被保险人,我给我自己买了一份为期30年的人寿保险。如果,这三十年间,发生死亡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比如说赔我100万。说明保险金额是100万,这样一个概念,为此,我就需要交保费。如果我从我30岁开始交,那么交30年,就60岁。而一开始,因为人年富力强,所以需要交的保费就少,但是到了5-60岁后,那个时候是没有工作或者说赚钱能力不高。而到了那个时候,那个保费估计就是每年要交好几万了,你让我一个5-60岁的老家伙一年负担这么多?

于是,保险公司就根据精算师,取了一个平均线。比如说,我第一年,只需要1000块,而平均后,变成了每年交8000,也就是说,我每天都多交了,那不是就相当于是储蓄一样?

而我们保险公司的账号上,那个累计的存款,就是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就是这部分储蓄的性质,是我存你保险公司那的,这可不是欠债哦。

所以,人寿保险的特征之一,保险费是不能强制要求我交的,别说我不交,你告我都无法用诉讼手段强行让我交,因为这个保险单中,不仅仅有正常的保费性质,还有存款储蓄的性质。

所以,有些时候合同中间截止了,解除了以后。保单现金价值,该退还是要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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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中,是一个价值无限大多买多赔的概念,所以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的制度。

代位求偿制度,是保险法中一个最重要的制度。

简单的逻辑理解就是,如果保险是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因第三人侵权而引发的保险事故,那么我们说侵权人对被保险人有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受益人也有赔偿责任。而这两笔赔偿是基于相同的风险带来的,那么也没有什么关系,分别各自彼此互不干扰。(不会赔超,因为无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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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制度】

受益人,我们讲的是指由可能存在于人身保险中的一个关系人,说明合同不是他的双方主体。他的基本权益表现在于,当人身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有死伤残的事故,他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的角色。

那么,什么人才能做受益人呢?

其实,受益人的范围从法律上来说,不做任何干扰和判断。对受益人而言,有一种情况,作为特例。法律说了,如果是单位给员工买人身保险,那么只能在员工和员工的近亲属范围内指定受益人。(就这个是特例,其余的正常情况,谁都可以当受益人,你愿意就行!)

所以,受益人原则是,没有边界范围的。

既然谁都可以当受益人,那么他怎么来到这个合同中的呢?

怎么来,就指定环节。

咱们首先从逻辑判断,受益人他能够拿到赔偿金的前提,是发生了保险事故,然后他向保险公司要钱。

那你想,保险事故的标的,是人的生命和健康,说明是被保险人发生了死伤残的保险事故之后,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才赔这笔钱,才能落到受益人手里。于是我们就清楚了,这笔钱的获得,谁做过贡献?

第一个,投保人啊!(他贡献过钱)

第二个,被保人啊!(付出了死伤残的代价,才有了这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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