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章:上市条件(三)(1/2)
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
继续上一章的内容,提到一个东西,是公司法中学到过的。叫,短线交易。但是这个却是被禁止的,为什么呢?
这个,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还有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这些人,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他们对于公司的内幕信息股价走势是心知肚明的,说明他们比普通投资者是有更多的内部消息的。那么,我们会限制他们禁止在六个月之内,买进卖出,卖出又买进。
这样,是因为你的消息,给你来带了便利。如果让你随便在六个月内短线交易,很有可能你会炒短线。你会根据你的信息,找一个更合适的点买进,找一个更合适的点卖出,然后赚取的是中间的差价,赚的就是投资者们的钱。
所以这种是我们所不能容许的!!公司法,证券法都是严格禁止的要求。
同样,我们来理性分析一下现实情况,借用公司法的内容。你说,一个公司的董事长,正常情况应该是六个月内严格禁止短线交易,说是严格禁止,但是他就不做吗?
未必!
如果那样,就没有争议。说,张三是从零公司的董事长,他因为掌握了股价走势,公司运营,所以他就在2019年1月份,恰逢股价比较低的时候,大笔买入了本公司的股票。其实,一月份买是无可厚非的,可是在2019年5月份的时候,因为一个项目的推出,所以股价迅速攀升,这时候张三赶紧把这个一月份低价的股票高价卖出了,轻轻松松就赚了好几百万。
那么问:一月份买,合法吗?
我已经说过了,一月份买无可厚非。但是,他五月份卖了出去,那就是非法的了。这,就是违反了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
再问:因为是非法的短线交易了,是不是意味着张三把股票卖出去,这个行为就无效的呢?
答案是:这个行为做就做了,因为买卖行为,涉及第三方利益。有效是有效,但是这个时候董事长显然是不当的,他利用了他的身份,进行了这种私人的利益谋取,根据法律规定,行为该有效有效,但你因此所得的收益,能够认定为董事高管没有尽到该有的忠诚勤勉义务,而获得的非法收益,那么应该收归公司所有。
而公司要是怠于呢,就会引发一个股东的代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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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稍微特殊的主体,还是需要说一下的,是什么呢?就是证券公司啊!咱们不是说过,证券公司在包销的时候,会变成大股东吗?但是它这个股东,是被迫变成的。那么,就不能对它有更多的要求,所以会少一点。
证券公司,因为包销,而剩余百分之五留存变为大股东的话,不受短线交易的限制,也就是承销期满,接着卖就卖吧,法律就不管它了。
——总结——
这里总结的是交易的重点。
一个是职业回避;
二个是关于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在证券发行的一级市场介入,就会限制,承销期满加六个月,第七个月才能开始;为二级市场的,我们就是接受委托到文件公开后,五天就可以了。
三个是保密;(这个就是保密的意思,但是我却没有去做解释,因为太简单了!)
四个是刚刚禁止的短线交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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