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章:空白支票写多少金额呢?(完)(1/2)
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
上一章,就说完了汇票的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说了它,咱们来学习一个说了很多次的东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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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
我们知道,是第二顺位的救济类权利,当付款请求权没有被实现的时候,才行使的,至于什么时候叫付款请求权没有被实现呢?
两种情况:
一个是事实的,被拒绝了。(拒绝承兑、拒绝付款)
还有一种是预期的。(也就是我还没找银行呢,票还没到期,但是我发现银行都破产了,付款人都没了,业务也停了。)
就是了解一下。
而开始追的时候,是后追前,权利人追义务人,逆向的追,对不对?而且是一个连带追的关系,但凡你是我的前手义务人,就被追,也不强调先追谁,后追谁,是一个连带关系,且为无限连带。
而被追的义务人是前手义务人们,有一个算一个都算上,追的原则是一个连带,而且是逆向往前追的角度。
不过,在追索的过程中,有一个很有趣的小问题,是什么呢?(先听一个故事吧!)
说,a出一张票给b,而b背书给了c,给了d,给了e。在这里的时候,e没有像我们想的那样,给了f,而相中了前面c的一批货,所以呢,e就把这张票通过向c签合同付款,背书给了c。
那么,顺序就是:abcdec。
细心的我们发现,这c怎么感觉有两个身份啊?可以这样吗?
答案是:可以的。
这个c既是背书人,又是最终的持票人。如果c是背书人,de就是他的后手,相对来说是他的权利人。而当c是持票人的时候,de又成了c的前手,相对来说是他的义务人。
哟,这三个人在这里循环了啊,那么搞?你追我,我追你?
所以,法律对于这个问题,也作出了解释。法条上说:当持票人是背书人的时候,不得对后手追索。那么找前面的ab就行了呗。
既然说到这个问题,那么就根据这个问题,再说一种情况。
说,顺序略有不同,这一次是:abcdea。(这个e啊,他看中的是出票人a的货。这就有意思了,既是开始,又是终点。那么,咱们追吗?这就没必要了,这是追循环啊。)
而汇票中,需要了解到的信息,也就这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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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咱们最后说一下支票中的两个小事情。
支票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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