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章:票据的保证与承兑(八)(1/2)
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啊!
继续上一章的内容,还有一个小小的问题上一章没有讲,上一章把需要学习的都讲了,还做了实践。
这第五个问题是什么问题呢?
——期后背书——
这个概念指的是什么呢?
说这个票在c这个人手里吧,他呢,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却说不给你钱,被银行给拒绝了。我们都知道,票据是两种权利,追索和付款请求。那么c被银行拒绝了后,包括拒绝承兑、拒绝付款、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它们有一个共同解决是,这个票在c的手里失去了付款请求权。
总之银行是不会再付款了,而这张票就变成一张残缺的票,可c却没有去找a追索,而是把这个一张票作为了完整的票背书给了d,这一步,就叫作:期后背书。
那么这一步公平吗?
答案显而易见,而结论也十分明显,期后背书无效。可是c已经做了啊,咱们是不是得救济一下d呢?
但是这个救济,却是民事的救济。你拿了人家货,却不给人家钱,这说得过去吗?所以d找c要钱就行,其他是要不到的。
——汇票质押——
继续内容,什么汇票质押呢?
这就需要联系一下民事的担保质押关系了。咱们讲,质押应该有个标的物给那个权利人啊,而用票去质押,就应该把这个票交给权利人,所以质押应该有这么两个动作。
一个是,写上质押两个字在票上,然后权利人签字。签完字之后,再把这个票交给权利人,由权利人保管的环节。
举一个小例子就明白了。说,a出票给b,b背书给c,进行了300万,付款是甲。现在,票在c的手里还没有到期,c呢需要向银行贷一笔款150万,那么银行向c要什么呢?你要提供质押抵押吧!c就说,那我就把这张票质押给你吧。银行一审发现,也还可以。
所以就需要银行跟c分别签字,写上质押两个字,之后把这个票交付给银行,完成票据质押。
那个时候的银行,算不算票据权利人呢?因为它拿了票啊?可以向甲付款?
答案是:现在不是。
为什么是现在不是呢?因为,现在是一个保管担保的确保关系,并不是票据权利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那什么时候可以呢?是在行使质押权的时候,c到期了他还不了钱,银行作为质押权人,就可以行使质押权,这个质押权就相当于,银行替c行使票据权利。
那么现在有一个问题了,银行是追300万呢?还是追150万呢?
请注意一个是法律逻辑,是什么?
票不可分性,所以银行是一股脑追300万,把这个权利终结掉,要来之后留下150万的本息,剩下的还给c就行了。
——背书完——
【承兑】
这个我们其实前面已经学过了,大概说了一下,但是并没有单独去说它。
现在说一下,承兑的关键点,有两个。
第一个,承兑汇票。
如果银行没有承兑,是没有付款效力的。(学过了)
第二个,承兑人不能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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