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章:背书那些麻烦事(七)(1/2)
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
接着上一章的内容,来说说背书的第二个问题。
如果票经过b背书给c之后,票虽然脱离了b的手到了c这里,是不是意味着,b就可以脱离这个票据关系?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你是背书,经你一手就有过痕迹,你签过字盖过章,你就是一方前手。那么你就是票据的一方义务人,不会脱离的)
这就是背书的两个特征之二。
——具体制度——
背书,一定要连续,首位相接。为什么这么说呢?(举个小小的现实例子)
咱们最开始的时候,不是说了,票据的怎么写了很多内容嘛,银行承兑汇票是说过的,这是正面。
但是这,却是背面。(票据的正面写了一些什么出票人、收款人、金额、日期、盖章承兑等等;而背面就写流转关系)
一般一张票,是由两至三个背书栏,每个背书栏都一样,上边是被背书人签字盖章,后边地下是背书人签字盖章。所以这个票要流通的时候你要注意,abcd流转的时候,一定是a出票给b,b背书给c,c背书给d。(是一个首尾相接,环环相扣的过程;一旦没有首尾相连,中间出现了断链,那么就是票据背书不连续,不连续是实质的要件,票据就无效了。)
这是非常严格的限制!!
不过还有一点,有人可能会说,这流转太多了,背不下怎么办?
答案是:粘纸呗。(你可以找一张a4纸,跟着票对照裁一下大小,然后粘在它的后面,这叫粘单。继续写,继续盖章签字呗)
从理论上说,背书是没有说背多少手就结束的,只要是在有效期内都行。但是实践中可不会这样,背得越多,可能就越乱,某些环节的章就不清楚,风险会增加。而对于银行来说,接手这种承兑,背书后的这种票,一般超过三手,银行就不收了。
总结一下,理论上背书没有环节数量限制,连续性要做到;二一个背书不能附条件,因为票据是有很强的流通性,我们要确保每一个环节的付款责任,是无条件付款的意思表示?出票人约束过,但是背书人也同样约束。
但是总有但是,什么呢?背书人咱们不让附条件,如果它就写了。比如说,a给了b没有任何限制,而b背给c的时候写到,c呀,你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前,交了多少货给我,我就付款。本来是不应该写,但是写了之后,会产生什么样的效力呢?(答案很有意思)
说,是这样的。
法条中明文规定:如果写了,该条件不具备票据法的效力。
(也就是说,写了等于没写)
你体会一下,如果a写了这个条件后,影响是票据无效;b写了之后就是等于没写,为什么两个影响不同呢?
很简单的一个原因,a是那个最终出钱的人,b只是中间的一个环节,它写了跟没写一样,还是存在无条件付款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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