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章:票灭失后的救济手段(六)(1/2)
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啊!
继续上一章的内容,说到票灭失了怎么办。回到具体的信用适用期间里边来,挂失止付,其实特别像那个银行的口头挂失,我先打个电话给银行,说我卡丢了。核对基本信息之后,就会起到暂停付款的法律效力。而挂失止付这份暂停只有三天的有效期。
所以,就体现了一些内容。
第一个情况:谁去挂失啊?
答案是:失票人。(他可不是出票人,是谁丢了谁去挂)
第二个情况:给谁挂呢?或通知谁去停止支付呢?
答案是:我们是对付款人提出挂失,相对方是付款人的角色。
(但是现实生活中,因为票据门门类类非常多,且复杂。而社会生活也复杂,那么一张票出来以后,它未必有明确的付款人。)
为什么说没有明确的付款人呢?是因为,银行承兑汇票,如果是银行尚未承兑,然后你丢了。你通知谁啊!?这时候的票都没法挂。(因为没有付款人,所以,这种情况,就不适用挂失止付这种方式)、
如果挂失止付成功了,那就是暂时停止付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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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二:公示催告、除权判决】
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学过了学懂了就不用多说。(但我还是得说一下)
我们说,这三天该干什么呢?
因为挂失很快,所以我为了谨慎一点,怕出什么意外,你想谁拿了这票据都可以得钱,那不爽歪歪?我得先挂上,留下三天的缓冲期。
但是呢,我们心大,就直接公示催告,没什么难度。(不过值得考究一下的就是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这个需要回顾一下)
一个公示催告结束,无外乎面临两种情况,一是公示期内有合法权利人申报权利经确认,这时候就裁定终结了。(有人申报这个权利了,说明你才是那个搞了票的人,是瞎申请的)
二是公示催告期结束期满,没有人申报权利,那么就意味着申请人的申请是合理合法的,那么我们就判决终结这个公示催告。
而即便是期满了没有人申报权利,接下来人民法院要做除权判决的话,这个事是一个职务行为主动进行的?还是说民不告、官不究,需要申请人申请而作出的呢?
答案是:是经申请人申请,再进行的。(因为公示催告只是人民法院应了你的请求,给了你做了一个公告而已。完了以后要不要做除权判决,还是要你自己申请的。这是两个环节,两个程序,而民事诉讼的原则就是不告不理。)
那么在公示催告的过程中,票是不是就无效了?
答案是:不是的!(只是把票据效力暂停、冻结,没有最终灭失,不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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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三:民事诉讼】
简单说一下。
最直接的体现,是我的票丢了,那我就跟出票人商量,说你给我的票我给丢了,我给你担保,你再给我补个票呗。
对方要是信任,就跟我签。如果不信任我,不给我补怎么办?
(那我就告他呗。或者说告我的直接前手,因为我在他的手里接的票,也给了货,基于民事合同关系,来支撑,也是能救济的)
——回想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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