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章:对人的抗辩(五)(1/2)
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啊!
上一章说完了对物的抗辩,那么现在就来学习,对人的抗辩,怎么个抗法呢?
基于对物抗辩的对比,你就知道所谓的对人抗辩,是不是票就没有问题了?对的,那么就是这个权利人有问题,我要抗你!
是相对性的抗辩,是一对一的抗辩。是具体相应的义务人跟权利人,个体之间的可抗理由,叫对人抗辩。而最常见的情节,是两个。
第一个是什么呢?(其实,我们学过!)
第一个说的就是票据无因有因的关系的时候,咱们学过的那个,b交了假货给a,b向a追索,结果a就拿交假货的理由,抗辩b。这是可以做到的,是因为ab之间,既有买卖合同又有票据直接的前后手关系,是买卖合同的直接相对方。
所以拿买卖合同对抗是可以的,有因可抗辩,是这样的一个适用,它也是对人抗辩的一种理由适用。
另一个是什么呢?
是直接的权利跟义务人直接抗辩,法条太难懂,咱们就来看个例子,看看到底是什么吧。
说,a买货,向b签发了一张票据而付款,付款人是银行,b呢就把票背书给了c,然后背书给了d,是一个流转关系。现在票在d的手里到期,而d作为持票权利人向银行提出付款请求,银行审查发现,d这个人没问题,票没问题,但发现一个问题,就是这个d有欠银行钱的贷款没有还。
于是乎,银行和这个d之间就有两组法律关系,第一个是票据关系,票据里边银行是付款义务人,d是持票权利人;第二个是贷款关系,银行是权利人,d是义务人。(这就有意思了,你欠了我,我也欠了你,互负权利跟义务)
此时此刻,咱们抛除法律关系,用单纯的逻辑去判断,你觉得,银行能抗辩成功吗?
银行说:“d,你欠了我钱呢,我要抗力!”
d回答:“凭什么啊?”
银行言辞凿凿:“你都欠了我的不给,那我欠你的我为什么要给?”
(你们觉得,这个抗辩的理由能接受吗?肯定能呗,这个很正常啊。而且我们民法中就不一样了,什么不安抗辩权啊,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说是一个头两个大,但是这里就不一样,就是可以抗,问就是抗)
——总结——
对人的抗辩主要就两种,一是直接前后手之间的有因可抗辩;二是向银行欠贷款的这种,也叫直接权利义务人之间的抗辩理由。(虽然还有什么,违约、欺诈胁迫、取得手段非法,就是字面意思,就不浪费时间去学习了。)
但是还是稍微延伸一下,对于第一种中,是间接的话,咱们就不能接受,因为学过啊,间接找肯定没有关系啊。那么欠贷款的情况,如果这家伙d,他很聪明,他知道自己欠了钱,这个时候如果去找银行,银行肯定抗辩不给钱,那么自己就不能周转资金,于是就不去直接找银行,而是找e买了一批货,趁着这个票还没有到期的时候,背书了e。这个时候e手里到期了,这是他去找银行,银行能不能抗辩e呢?
答案是:不能的!(e会说,d欠了你银行钱,跟我有毛关系?d就偷跑了!)
所以,只能直接,间接是不行的,因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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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之前的内容中,我是刻意有回避一个内容,因为它不想其他的那些内容,好理解又好举例,这个没说的内容是:票据的取得手段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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