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章:对物的抗辩(四)(1/2)
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啊!
接着上一章的内容,继续这一章的内容。
上一章说伪造票据,伪造是专门针对签章里面的签字的情况,那变造呢?
变造,就是其他的票据内容,进行一个变通的过程。
变造,肯定是心灵手巧的人干的,一变,人家有技术手段辅助,表面是看不出来的,而很恰巧的是,票据就是做表面审查。以技术手段变造,咱们肉眼是看不出来的,那怎么办?
基于票据的文义性,咱们又来看一个小故事。
说,a跟b签了一个10万的买卖合同,为了支付货款,a向b签发了一张10万的票,b呢,就把这张票背书给了c,可谁知道,这个c竟然是心灵手巧之人,把这张票的金额变成了70万,他加了一横。
有人肯定说了,你都能想到的问题,银行想不到吗?人家有大小写呢!怎么改?要说小写加一横,变成了70万还可能,可是大写呢?怎么办啊?别问我怎么变的,我肯定不知道,否则也不会有这种技术存在,但肯定是有高明之处。
总之,这个票变造为70万,表面看不出来。
那么基于文义性存在,c是不是可以拿这个票当70万去花?(是可以的!)
然后c,就背书给了d,买了70万的货回来。而d又背书给了e,最后在e的受理票到期了。但是现在咱们不讨论银行的问题,而讨论环节的问题。是不是每个环节,都是签字盖章,都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既然是真的,那么这个票就有效,那么怎么处理呢?
记住票面的价值,ab之间是10万的买卖关系,那么理当按照变造钱的权利义务,承担10万的付款责任。而c和d是变造之后签字的人,那么就应该按照变造之后的权利义务,承担70万的付款责任。这样,才算公平,因为这个票,在你的手里就曾经发挥过这么大的购买效力。
第三种情况是,同样是刚刚的事情,但是修改一个地方,那就是b,他并没有说买多少,而钱却在c的手里变成了70万。问这个情况如何处理?
因为存在了一个没有确定的事实,所以法律就需要做推定,总得给他一个责任吧?
既然票被当成钱去花,但凡有人去变造票的话,肯定是愿意把票的购买价值,购买力变得越来越大。所以越往后,票的权利义务关系越来越大,责任越重。既然b,咱们确定不了是什么时候签的字,那么为了更好的保护他,就让他从法律上承担更小的责任。
(所以,无法推知他是变造前签字,就承担一个变造前签字的责任。)
——变造的结论——
第一个,被变造后的票有效;
第二个,变造前签字的,承担变造前的责任,变造后签字的承担变造后的责任;
第三个,无法辨别是变造前还是变造后的,我们法律推知他是变造前签字。
(但是出现了变造,那怎么追索呢?变造前,肯定只能够承担变造前的啊;变造后,请参考伪造票据。)
——分割线——
【更改】
票据的更改,其实跟变造非常非常的像,唯一的区别是,票据的更改是谁写的谁改,是原权利人的改变,所以更改只有出票人能做。而变造,是第三人做的,肯定不是出票人,是出票人之外的别人,那票不是你些的,你瞎改,那叫变造。而且更改是有痕迹的更改,你能让人看出来,你改前改后是怎么回事。
改前,改后,呈现到这里你盖章,产生更改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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