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章:票据独立性与伪造票据(三)(1/2)
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
接着上一章的内容,来说说票的严格性。票,在什么地方写什么东西,是有严格要求的。
再一个,就是票的权利义务,是仅以票面记载为唯一依据,而票面记载跟事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却未必匹配,什么意思呢?
【文义性】
说个小故事。
比如说我的书,跟出版社签合同,交我所写的稿子,他给我出版,他给我稿酬,给我版税。双方有这么一个出版合同存在。我履行我的义务,在约定时间交稿,完了以后他就出版连载了。而出版后,按照合同的义务,出版社是不是得给我稿酬版税?
于是,我就跑去要钱去了。出版社会计、财务人员,就给我开了一张支票,根据合同中的约束的稿酬是10万块。钱是要到了,但是会计却给我开了一张20万的支票。而我拿着这张支票跑去银行要钱,这个时候出版社,能不能出来阻止,说银行你不能给啊,我开错了!能吗?
答案是:不行!
(出版社不能拿自己开错票为由,通知银行不付款。因为,我是支票的权利人,以票面记载为依准,我就是享受了20万的票据权利。接下来,基于民事关系,出版社可以找我要回这不当得利返还嘛,是不是?钱可以退,但是不能影响票据权利,这,就是法律逻辑!)
——分割线——
【设权性与证权性】
我没有写错字,是证明的证,权利的权。
票据是设定权利的票据,票据的特征之一,证权性。最典型的,就是股票、债券。
咱们熟悉的股票,是先有股东对公司投资,有了股权之后公司签发股票,证明你股权的存在,证明你的股东身份。
所以,股票是先有权利,然后才有票,起到证明权利的作用。(而汇本支,是票据签发同时,就催生了票据权利,是票与权利相伴而生的。)
——分割线——
【独立性】
所谓独立性,你要明白。上一章的举例,a出票给b,b背书给c,付款人是银行。是不是有很多人?
那么多的人都分别签字盖章,表达意思表示,这个过程中是不是有可能某个环节会出现问题呢?
比如说:a出票给b,b背书给c,结果告诉我们,b是一个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只是看起来很正常。那么我们学民法都知道啊,票据行为,应该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支撑后的行为表现,所以一个精神病是没有权利实施票据行为的。就算是实施了这个行为,它也是无效的。
于是问题出现,这个病人,影不影响a、c、银行的真实有效签章呢?
这个时候,独立性就体现了出来,b这个人有问题,咱们就只看b,权利义务约束他就好了。对a对c对银行都没有干扰,人家是有效的,按人家的来。
(票据的独立性,体现于票据各个权利人之间,行为之间,彼此互不干扰,独立判断就可以了。一个环节的问题,不会引发其他环节的影响。)
那么票据的基本特征,上一章的无因性,与这一章的独立性是重要的两个点。(还有设权性、流通性、要式性)
——分割线——
【国际统一性】
83中文网最新地址www.83zws.com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