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章:前后手、背书与无因不可抗(二)(1/2)
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啊!
上一章,讲到了票据当事人,必须是有签字盖章,有了真实意思表示,才能算当事人。否则,就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
那么接下来,就是票据的特征了。
我们经常听到有人说票据是无因性,说这个票据的权利义务行使,跟票据发生的原因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这个是不需要懂的,因为没必要。(......)
票据,我们刚才说过,因为有支付功能,所以你想象一下,票就是钱,钱就在票上。如果不是很理解,那么我们可以结合到支付功能上,你想a签发出一张票给了b,付款人是银行,此时此刻,是不是票就是钱?那么是不是就相当于把一笔钱交给了b?
所以基于民事关系,a为什么给b一笔钱呢?无非是渗透了一种法律关系,比如买卖合同,因为a从b那里买了一批货,签了买卖合同了,所以合同里面,a就是买方,是需要付款的义务人。(才有了签发出一张票据交给b来支付货款)
于是,a就有了三个身份。在买卖合同中,他是买方;是付款的义务人;票据里面他是出票人,签字在前,有一个概念叫前手。
这样对比b也有三个身份。卖方;是收款的权利人;后手。
就有了我们说的原因关系,因为买卖合同,票据才签发;因为买卖合同,票据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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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票就到了b的手里,还没有到期,是不是闲着也是闲着?闲着就浪费啊!
所以b就把票当钱花给了c!
(这个花给c的过程,就叫背书转让给c)
那么为什么会给c呢?无外乎又是买卖的关系,我和你有买卖的交易,但是不只有一个啊,我和别人也有买卖关系。
于是又签了一个买卖合同。(但是是b跟c的)
b由此产生了三个身份,b是买方;是付款义务人;在票据中前手背书。
给到c后,c成了买卖合同中卖方;收款权利人;在票据当中被背书后手。
(看到这里,是不是感觉这就是ab关系的复制?一模一样,这是肯定的,因为有交易才会有票据啊。在这里面,无论是a也好,b也好,c也好,之所以敢于借了一张票这张纸,我就愿意交易,愿意发一批货给对方,是不是因为他们笃定的相信,这个票将来会变成钱!)
为什么这么信任呢?
是因为这个票据,有非常强的流通性,同时是因为有两种权力,支撑这张纸变成钱。一种权利叫付款请求权;(票到了期了以后,不是有银行是付款人吗?就可以拿着票找银行啊!说票是你们银行出的,应该付款了。银行审查了一下,发现没问题,就付款结束了啊!)
但是,有时候会这么简单吗?
很有可能是c拿着票找了银行,银行因为种种理由不给钱,但是这样正常。一旦银行拒绝付款了之后,说明付款工具就消失了,因为对于c来说,银行就是一个付款工具啊。而工具消失后,我们是不是就在abc这个票据流转的关系里边去追究相关的责任?
于是,我们就是启功了第二顺位的救济权利。(银行已经没有关系了)
所谓救济权利,就是找银行没有要到钱,我得找个人要啊!这个就是第二顺位的权利,叫追索权。
而因为是相对的关系,b是买方前手义务人,c是这个流转关系中最终的后手。而a与b之间又同样的关系,b又成了后手。那么,这样反过来推去追索,是不是c相对而言,前面的a和b对于他来说都是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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