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章:共益债务与破产流程终结(七)(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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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说到了这里,那么之前存在的一个问题,关于待履行合同的问题,而这个合同无外乎是两种后果,一种是合同被履行,对方交货有价款。先判断这个问题,这份合同走向这个命运下,是管理人在受理后决定履行,在受理后对方交了货,而这个产生的原因是不是就交了货?那么既然是交货产生的,而交货是在受理后交的,所以这笔价款被定性成了共益债务。
反过来,如果这个待履行合同被解除了,解除了会给对方造成损害,而损害就会有救济,有损害赔偿。这份损害是不是来自于这份合同的?那合同是受理前签的,还是受理后签的啊?答案是受理前签的,所以损害赔偿的是定性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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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都是有优先属性的,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它们两个是最优先被受偿的,基本的原则是,随之发生,随时清偿。这个不用等最后的统一,因为它们两个都如果都保护不了,清偿不完的话,后面的一切都没戏。
那么,在它们两个随时清偿的基础上,是不是也有可能小新华书店这个债务人钱特别的少。打个比方,说小新华在被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发生了诉讼费用20万,这个20万是包括了管理人工资的。而共益债务有两项,一共有30万(第一是10万,第二是20万)。所以小新华所面临的至少是50万来还这两个东西。
结果一算,发现不够,只有40万。那么,是不是不能被全额偿付?所以,这个时候产生了一个情况,到底是谁更优先呢?到底是共益债务还是破产费用?其实,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凭借逻辑就能够明白,想不清楚就假设。
假设把共益债务先还了,那么法院的诉讼费和管理人工资是不是没得全额?如果你法院的钱你都交不够,你觉得,它会给你做这个流程吗?管理人没有工资还会继续主持下去吗?
答案是绝对不会的,所以优先保破产费用,它是第一位。
至于后面的共益债务的钱不够,那么就是按照比例分配呗。
最后的结论就是,当小新华及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时候,先破产费用,然后共益债务。
但是,还有更悲催的事情,那就是小新华的钱特别的少,只有15万,而法院的诉讼费用和管理工资一共是20万,当连法院的钱都交不起了,破产流程还有必要继续下去吗?你连法院都交不起了,是不是后面所有人的钱都没戏了?
所以,这个案件就没有任何的价值可言了,这时候我们就会经过人民法院宣告终结破产流程,这个案件就算了,也没有必要走下去了。
(最后一点是终结流程的问题,也就是这个。体现于当债务人的财产连破产费用都清偿不了的时候,我们就会终结。)
——未完待续——
(作者:眼看就是月底,一个月又将过去,新的一个月又将来临。以前还会存在急躁不安,或者漂浮不定的情况,但是现在,我感觉我整个人的精神状态已经是稳定了,这是一场证明我能力的考试,我必须做到事在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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