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章:破产中的待履行合同(五)(1/2)
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
我们顺着昨天的内容,去看一下破产法中,申请和受理这个点的后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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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讲,破产法的破产程序,在我国的破产法中,规定的起点是受理。也就是人民法院受理之前,诉讼资源深入之前,那个什么申请啊,准备交资料的过程,都是在准备的过程。并没有真正启动这样一个流程。
而受理,开始了破产程序后就开始进入到司法资源,涉入整个的司法干预的过程了。所以会有一些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规范。
首先,我们提到了在受理的同时,人民法院会指定一个人作为破产程序的推动者,也就是破产管理人这样一个角色,所以是同时指定管理人的过程。(那么,什么人做破产管理人呢?)
破产管理人,可不是真的只有一个人!它不是一个单一的自然人,而是一个团队。你想啊,一个企业破产这么重大的事情,都快相当于商业中的死刑了,就一个人解决这个问题?你觉得可能吗?(所以,破产管理人是一个团队!但具体是什么呢?之后再讲)
第二个问题,就提到了债务人相关人员承担的法定义务,主要是起到一个配合,或者提供帮助的角色。
第三个问题,就是个别清偿无效。
我们都知道,在受理之后,之所以能受理破产是因为企业它有资不抵债的客观前提,也就意味着,这家企业当中所有的债权,是不可能被全额清偿的,那么在这个基础上,任何一个债权人跑过来向企业讨债,如果这时候破产管理人把他的债都还了,那就意味着他对别的债权人发生了巨大的不公平。
所以,破产中切记,我们的还债一定是统一进行的,不可以私下单独任何的个别清偿都是无效的。而这种债权,无论是抵押的,担保的,到期的,没到期的,甚至是税,这都没用关系,债权的属性和种类没有任何区别。
举个例子来适应一下!
说,小新华谁的被债权人从零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法院于2019年6月6号受理,案件事实是这样的。但是,小新华书店向工商银行抵押贷款了100万,那么工商银行在小新华书店被受理破产申请后,有权行使抵押权吗?
答案是:无权。(因为上面说了,而这个内容,就是相当于个别清偿,在破产程序中,还债都是一起,没有单独。)
可能有人会说了,这银行该怎么办呢?(现在不让还,那怎么保障呢?)
做法是这样的,等法院受理之后,你就申报,告诉这个破产管理人,说我银行对小新华书店有100万的贷款,有抵押,先确认这个债权的存在。(先申报先登记,但是也要等到最后破产统一分配的时候。到时候,银行说小新华书店是用它的房子做的抵押,我要把这个房子拍卖变现,这个是可以的,但是只能是在最后破产统一分配的时候进行,把抵押物拍卖变现为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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