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章:负面清单(二)(2/2)
这个内容,其实还不如个人独资企业。可能,有的人会说,这外商投资企业,不是大外企吗?在整个经济生活里的地位应该是很重要的啊!怎么会不如,或者说是不重要呢?
是!大外企,是很重要!而且是非常重要的项目。
但是有一个原因,是因为外商法的内容,太过时了......
其实,我们在改革开放初期的时候,是市场经济环境和我国的在国际市场中的地位,跟现在是完全不同的。时代在进步,中国在发展,在富强。那个时候的我们,为了招商引资,为了引进外资过来之后,我们几乎是非常大程度的退让,所以那个时候的中外合资企业法、合作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以及相关的实施细则,相关的一些法规法律制度,都是相对倾斜于外资。但是,我们还是得看看,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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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企业中的中外合资与中外合作】
首先一个就是,中外合资跟中外合作;
顾名思义,是中方外方共同投资设立,而中方外方的这个主体类型,是有些区别的。中方没有个人,可以是由法人、其他组织出资设立,外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发现了没?)
外资企业,就是纯外方的。
而组织形式呢?
如果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它可以简称合营企业,它全部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类型。这个本质的原因,是一个股权式的合营,是投资决定的合作基础的这种。(合营是股权式的投资结构)
而合作,它是契约式的合营,是通过合同,通过协议,去自我约束的一种规范实体。(契约式的联营)
记住,这里可没有股份公司。
从权力机构来讲!
有这样一句话,叫领导分开当。
这个领导分开当,就是董事长跟副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副主任。(也就是中外双方分别担任正副职的这种关系,均衡二者!)
而这个跟内资企业有所不同,咱们的内资公司一般来讲,董事会的设立是一个执行机构,公司的股东会才是权力机构,而合营合作很特殊,它没有股东会。所以,它的董事会直接就起到了权力机构的属性,这很特殊。
在合作企业当中,如果你用的是非法人的,会设置一个联合管理机构,这个因为没有公司董事会,那么这个就相当于董事会,是这个非法人合作企业当中的最高权力机构。
——利润与亏损的分配比例——
合营企业,因为是股权式的,所以它的利润严格的按照投资比例,分配它的利润,负担它的风险。(合营中的章程,是不能约定这个,只能按照法律规则走,严格奉行股权式合营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的合营。那么就是怎么商量,怎么来呗。
——审批改备案——
有两个东西,一个叫:负面清单。
这个是什么呢?
对于我国国民经济有重要影响的一些重点行业,比如说传媒、重金属、稀有资源类、广告等,这些行业我们是要把在自己手里的,不愿意或者不敢轻易开放给外方,所以这种行业,外方想涉足,就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
国务院实施准入管理特别规定的,就叫负面清单。(如果不是国务院规定的,那么一般的你就随便来呗!而原有的严格审批,就改成了备案,但是这种负面清单上的行业,就必须是审批。因为原来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该经过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有商务部的审批才能做,也就是原来都是审批。现在只要不是负面清单上的行业,就不需要审批,只需要备案就可以,也就是这么一个意思!)
稍微提一点,合作企业请第三方代为管理事务,双方不干涉,现在是不需要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商务部的审批了,也不需要备案了,是内部的管理事务。那么就只需要内部决策,和外部工商登记就可以了,无需审批也无需备案。
——未完待续——
(作者:直接就看了新的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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