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章:公司安乐死(二十七)(1/2)
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
回答上一章的问题,答案是:可以啊!
为什么这么说呢?是因为这个制度的原因。
这个制度的设计的目的,是不是让你看到你想看的东西?但是看,每个人看是没有过目不忘的本领的,看完之后你又不让我抄,我忘了怎么办?我忘了之后是不是等于没看一样?那我还告公司为了看搞个屁啊?所以,如果不让摘抄,严格卡死的话,这个制度就是形同虚设,没有任何价值。
为了让股东看到想看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是,摘抄含在查阅当中,可以做。但是我们也要有常识性的知道吧,这肯定是有边界的。你总不能一页一页的抄吧?(那不就是变相复制)
那几个重要数据抄一下就抄一下嘛。
但是这里有一个特殊情况出现。(我在想啊,是不是发生了的刑事或者民事案件,都被根据内容编写了相关的法律条文,我怎么感觉看哪个都是在看故事。)
说的,我股东要去查账,结果被公司高管(总裁)告知,没有账可以查,没有记录每天的明细,你们说,这种情况下,告谁?
答案:告这个公司高管啊!(因为他没有尽到忠诚勤勉义务,所以,由他来赔偿,实现一点点的救济)
总结一下:核心文件是财务会计账簿;有限公司仅开放查阅权不能复制,书面申请;公司可以以目的不正当为理由拒绝(15天);不让查可以通过诉讼来进行救济,对于胜诉的原告而言,可以查阅并摘抄部分信息,不懂可以找第三人辅助;事后如果有泄密,就是侵权,谁泄密找谁赔。
——决议效力瑕疵——
决议的三分法瑕疵,不成立、无效、撤销;
什么样的决议无效?
答案:内容违法。
什么样的决议会被撤销?
内容违法章程或是召集方式、表决程序叫程序违法违规违章程,如果这个过程中,轻微不影响,我们可以忽略不计;如果有实质的影响,股东做撤销。
一旦程序严重到没开会的,没表决的,出席人数不够的,同意人数不够的,定性假决议的,我们就上升到了不成立的情节了。
然后作为原告而言,我们说不成立和无效是绝对违法任何利害关系人,不限于股东。而撤销,只影响股东做原告。
最后一个后果影响,是内部外部分开看,内部无效撤销掉,不影响外部行为效力就可以了。
——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
有一个很形象的名字,叫安乐死。(公司安乐死?)
所谓安乐死法,是指这都病入膏肓了,活不下去也死不了,这时候生命质量非常低,咱们尽快结束它的痛苦的一份制度。(当然,实际上是没有引入安乐死的)
你说有没有可能,一个公司也很尴尬,活不下去,你让它死吧,它又死不了。这个时候又非常的低,如果这么继续耗着继续下去,是不是对大家都是有风险有损失的?
所以,我们不退求耗着,我们要提高效率,这时候,我们就引入了一个司法强制解散,然后弄死它。(这就是司法强制解散)
而我们需要知道的是,是什么时候,把这个这样的公司给它弄死咯!再一个就是谁,去弄死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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