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抽逃出资与解除股东资格(十四)(1/2)
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
今天要讲的内容其实有两个,第一个是上一章所说的,抽逃出资,还有一个是什么?抽逃出资后,又会发生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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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抽逃出资】
昨天提了一个内容,但是并没有过多的去讲述这个内容到底是什么,而看到这名字,我想到了一个词,釜底抽薪。虽然两个意思不同,但是都有一个抽,那么肯定跟行为有关,具体又是什么呢?
抽逃出资的本质特征表现为三个:
首先,抽逃人是股东不是别人,只有股东才会干这个事情;(看到这里是不是就已经有了一定的定向了,原来是股东在搞事情!)
第二个就是抽逃的行为,是对公司财产权益的侵犯,是侵权行为;
第三个,股东侵犯的公司财产是定点打击,而侵犯的是什么呢?侵犯的就是你自己的出资。
(说白,抽逃出资它就是,你把钱给了公司,然后神不知鬼不觉的把它抽回来,这个行为有点意思啊,别说,这种情况是肯定存在的,而这个神不知鬼不觉肯定是非法的啊。)
它换一种形式来讲,肯定不是表面是非法,它是针对股东自己的出资,进行了定点打击,并且这个过程应该有一个合法的形式来掩盖这个非法的外观。比如什么合同、报表反正相关表面上的合法形式。
下面用一个例子来学习一下:
比如,我出资100万,出资到位,公司也成立了,这家公司是高尔夫经营的公司,完了以后,我看到公司有一套很好的高尔夫球具,说是公司为了高尔夫赛事设立的一等奖,我就趁着公司人都快走了,我就跑到展柜偷偷把这套球具带回了家。问:这个行为算不算抽逃出资?
答案是:不算!
知道为什么吗?因为抽逃出资的三个特征决定了这个行为就不是抽逃出资行为,你看这个高尔夫球具并不是我的出资,它是公司用赛事的一等奖,是属于公司的财产,而且我还是偷偷的拿回去,也没有体现在公司账面上是不是?也没有通过一个暴露在阳光下的法律行为来支撑吧?
这个行为,如果是依职权来说,它就是侵占公司财产;
如果是非依职权,那就是盗窃行为,而且还是刑事责任,不是抽逃出资这个简单的民事责任范畴了。
(身份的赋予,让结果都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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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还有一种情况出现:
我对公司认缴出资100万货币,可是这个时候我没有那么多钱,所以我就借钱出资啊,总归有办法的是不是?我就找一个人我的朋友,然后我跟他说。我说,你能不能先替我垫资100万出资到公司,完了以后到了约定的时间,我会想办法把这个100万从公司账面上转出来还给你,于是我们就签订了一个垫资还款协议。问:这个协议,是不是抽逃出资?
其实,答案是:并不是!
(这只是一个合同,并不是抽逃行为,抽逃行为应该发生在后面。比如我看到约定的时间快到了,我并没有钱去还款,就只能够想到把那出资的100万搞一个假合同假报表,以表面合法形式抽出来,还给我朋友,这个行为才是抽逃出资。)
但是,又问,这个抽逃出资跟借钱给我的朋友有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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