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管辖权(行政诉讼的管辖)(2/2)
第四个,其他。(.....)
——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如此规定是因为主要任务是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基院和中院的审理工作,审理不服中院裁判提起的上诉和申诉案件;高院管辖的案件一般在行政区域内具有示范作用或者重要意义。
(为什么是重大、复杂,就是这个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监督与指导,运用司法解释权对审判工作中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同时管辖不服高院裁判而提起的上诉案件。
(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尚未管辖过第一审行政案件;第一审不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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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也就是没有法定的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这类行政案件,就是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跨行政区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一种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都是特殊地域管辖)
另一种是:因为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是指土地、山林、建筑物等)
——共同管辖——
有:
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都管辖权;
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法院于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内的人民法院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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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这个我们都是知道,是受诉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之后,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可能是下移送上或者同同移送)
——指定管辖和移转管辖——
指定就是上决定,交给下管辖;
移转就是下转上,管辖权交给上。
——管辖权异议——
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的管辖权方面的异议。
下列情况不予审查: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形式提出管辖异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
——完——
(作者:今天的内容,各位看懂了吗?如果有存在不明白或者觉得看不懂的地方,请留言!谢谢!明天见!读者都不懂,那就是我的能力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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