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是参加,不是参与(行政诉讼参加人)(1/2)
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陪伴了我近十年的笔记本电脑,也快功成身退了,希望它能陪我走完最后的法考,写到我今年真正通过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那一天。
我还记得它是快十月份买的,那时候正好上了高一,是庆祝我考上重点高中的奖品。可以说,它见证了上高中的开端,也见证了我的大学时光,陪我参加了工作,一直到现在陪我写小说,写法律内容。我曾经埋头苦干写的论文;也有心事不顺熬夜打游戏。
它陪伴了我的人生九年时光,不得不说,它很顽强。但是它不是人啊,它是机器,有保质期,而且不太长。许许多多的时日里,它也换过配件,加过硬件,现在感觉,它也有些力不从心了。
真正能够一直陪伴我们的是什么?
(我觉得,它是陪伴我最久的一个东西,也见证了我的成长,最开始只喜欢拿着它玩游戏看电影,后来慢慢改变了想法,再后来,就不怎么玩游戏,偶尔看看电影,现在大多都是写文字一类的东西。)
——人生九年,改变的事情真的有很多!——
【第十四章:行政诉讼参加人】
为什么是参加人,而不是参与人?
一字之差,可大不相同。我们如何来分别这两个东西很相近的词呢?
(参与包含了参加)
打个比方:
原告和被告,还有其他有关的人,都是这一场行政诉讼案件的参与者,都将参与其中,进行行政诉讼活动;
而原告和被告却是行政诉讼的参加人,没有他们的存在,也就没有参与者的存在。参加延伸了参与,所以参与包含了参加。
——分割线——
【概述】
刑诉诉讼参加人的司法解释:
是指整个或者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程序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人。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而行政诉讼参与人:
它的范围更广,不仅仅有诉讼参加人,还包括了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他们虽然没有利害关系,但是享有特殊的诉讼地位。
——行政诉讼当事人——
当事人包括了什么了?
当事人的司法解释是:
因为行政诉讼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也就是说,是自己的名义,是主动的积极参与者。
只有:原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也就是一堆人,但是会选一个宿舍代表人)。
(其实简单来说,当事人就是原被告;其他的参与者不可能是原被告,所以这一章也不会讲到任何参与人的信息;而诉讼代理人我们都知道,就不做过多的解释!)
——诉讼地位——
原告诉权;
被告应诉权等等,在民诉中学到的权利。
(还有什么上诉权、撤诉权、保全啊等等)
——诉讼代表人——
有当事人的属性也有代理人的属性,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他是其中的一份子,但是是代表一堆人参加诉讼。
——分割线——
【行政诉讼的原告】
我们都知道行政诉讼的原告是:
行政机关的相对人,以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与行政机关有利害关系!)
——原告的确认——
并不是谁都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原告,是需要确认的。(共12种)
第一: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原告资格并不是原告起诉,这里的受害人是与加害人有关的原告,加害人被行政处罚。
第二: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
与有关规划部门的建筑或者设施等相邻的,什么采光权、通风权等。
第三: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
认为滥用行政权力或者其他限制竞争。
第四:投资人的原告资格;
投资的一方认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
第五:合伙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原告确认;
这个不需要解释了吧?
第六: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诉权;
以企业名义;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经营自主权的;
第七: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原告确认;
第八: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独立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第九:投诉举报者的原告资格;
职业打假人和投诉专业户,不具有原告资格。
第十:债权人的原告资格确认;
应当告知其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一:非营利法人的原告资格;
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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