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普遍约束力(抽象行政行为)(1/2)
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今天,我发现了一个问题,行政与行政诉讼最后还有十九个章节(包含今天),也就是19,而它一共还剩下224页,也就是说,每个章节的内容,都有可能超过3000字,甚至更多。
唉,行政的内容真的是多......
不过,今天咱们学习一个相对有意思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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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
看到这里,大家可能就会问,这抽象行政行为是什么?
那么,就先得理解什么是具体!
(对比产生知识效应,更容易理解;就像人,看到了美,就知道什么是丑!)
具体行政行为是下一章再讲,但是我们先提前来理解一下,做个对比,好学习今明两天的内容。
打个比方:
你开拖拉机,被抓住了,罚了你500元。
(这是什么原因呢?这个就是具体行政行为,但是为什么我看到之后却不明不白了?这,就涉及到了一个抽象行政行为!)
政府向全市发布通知,说城市主干道,凡是开拖拉机的罚500元。
(相对教广,给出了一个决定,也就是不能开拖拉机,这是一个普遍抽象的规定,而违规了,那就是具体行政行为!先抽后具,先有一个广大的面,才能够有具体的东西出现。)
(城市单交通双号限行也是抽象行为,为什么这么说?虽然有人说这是具体,可是也有人说是抽象,到底是什么?我只能给出我的个人理解!在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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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司法上的解释: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那么,我们就不难理解这个东西!城市的单双号限行,是交通行政机关给出的针对城市拥堵,而采取单双号限行减少车流量的一种决定,所有的车辆都必须遵守,只有可能是存在个别会违规,不可能规定了的全部都违反吧?这就是犯了具体行政行为,个人因为不遵守抽象行政行为,进而犯了具体行政行为!)——我的观点。
第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
第二: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
(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
——行政规则的适用——
(效力等级)
是处理行政规则相互关系的基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行政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规则冲突)
同一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地方与部门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由国务院提出意见;部门与地方时,由国务院裁定;需要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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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在这:
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有关程序制定发布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不难理解吧?)
——制定权限——
有三个方面:
第一:执行具体法律规定事项;
第二:实施宪法规定职权事项;
第三:全国人大授权事项。
——制定程序——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需要经历: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解释程序、相关事宜的安排。
(国务院有法制机构负责拟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要么是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在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向社会公开征集行政法制定项目建议)
——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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