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有罪才辩(辩护与代理)(2/2)
其实就是,是什么!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职责——
其实,就是帮忙解决问题,到底是什么情况,都是要相互合作,及时了解被告人的态度,征求其对判决的意见。毕竟,不满就肯定要提起上诉,辩护人一职还有点中间人的意思在里面。
——权利——
阅卷权、会见通信权(去见只能是律师)、调查取证权、申请解除期限届满的强制措施的权利、获得通知权、参与法庭调查和辩论权、提出意见权、申诉控告权、人身保障权、保密权、拒绝辩护权(当事人隐瞒的,律师也拒绝辩护)
——义务——
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之前的那个就是串供,其实没有),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其他,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未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许可,不得向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手机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不得行贿。
——拒绝辩护——
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
另一种是律师拒绝继续为犯罪嫌疑人(被)辩护。
——内容与分类——
(看到这里,我想哭......)
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认定的罪名是否准确、有无法律规定的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口供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主观上是过失还是故意、共同犯罪中对主从胁从的划分、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一共八个!!啊啊啊啊啊啊!)
——分割线——
【无罪辩护】
是辩护人针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被)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指控,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和辩解,说明其不构成犯罪的一种。
事实上的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律上的无罪(无刑责、正当、主观无罪、刑责消灭、主体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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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轻罪)辩护】
打个比方:控方指控构成职务侵占罪,而辩护人认为其侵占行为并非利用职务便利,因而只构成普通侵占罪。
就是控方实施一个较重的罪名,而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和辩解,认为只构成一个较轻的罪名。
【罪数辩护】
打个比方:控方指控被告人贪污15万,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或无期,但辩护人指出涉案金额中,只有2万是贪污所得,10万为挪用公款,另外3万则是职务侵占说得,虽然,改一罪为三罪数罪并罚,但最终的处罚刑罚加起来不会超过10年。
这,就是涉及一罪与数罪时,辩护人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指出控方指控的罪数不正确的辩护。
【量刑辩护】
就是确已实施犯罪行为,且控方指控的罪名无误的情况下,辩护人从最大限度的降低最终可能判处的刑罚的角度出发,针对如何量刑开展辩论的辩护。
【程序性辩护】
辩护人针对公检法办案机关办案行为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而展开的一种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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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代理】
还是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区别。
在委托代理中,从主体上看,分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自诉案件的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
要说这代理和辩护的区别,其实很简单。
一个是独立诉讼参与人的,站在事实和法律的角度上,对唯一委托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拥有辩护职能。
而代理一听,就觉得很被动是不是?它是非独立诉讼参与人,是代理了才能够参与进行。在范围上是一样,都可以请律师或者人民团体推荐的。
主要还是针对的委托主体不同,进而发生的情况也不同。搞懂了民法第一卷的内容中的代理,这个代理就可以理解了。
打个比方:犯罪嫌疑人有辩护权,他想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减少刑罚,因为有罪才需要辩护;那么无罪,被害人的一方,自诉人的一方,倒霉的附带民事那如何处理?他们不需要辩护吧?所以,就只有代理,刑事代理咯。(代理有代为处理的意思,没收程序是所得的东西代为处理,强制医疗是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因为无刑事责任,所以需要代理)
——完——
(作者:各位读者,看懂了没?刑诉真要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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