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社会版寻物启示(公示催告程序)(1/2)
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你们好!
今天,有时间闲着去看一下关注的百家号,偶然看到了一个有趣的视频,其实,这个视频应该是去年的,很早了的,但是我还是觉得有些恶趣味。
它的问题是:如何用一句话,来你此刻的穷。
普通一些人回答是:吃了上顿没下顿,过了今天没明天。
但是,有个人的回答恶心到我,又逗笑了我。他对着镜头说,能不能给我打码。然后他说了一句:不敢拉屎!为什么?因为拉空了肚子饿......
也不知道为什么,笑点突然变低了,可能是被书给压抑太久,难得今天如此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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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公示催告程序】
这又是一个非诉程序,它到底有什么?是干嘛的?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它,在司法上的解释是:在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所使用的程序。(天,一个司法解释这么长!!是不是看完还是没看懂?)
好,我来简单说一下:它啊!就是现金支票丢了(这类票据),为了防止被他人冒领冒用,于是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如果这人不还,那就除权。(解除票据的兑换效力)
所以,它是解决两个问题。
一个是除权;(解除票据本身存在的效力,又叫票据失权)
一个是确权;(确定申请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这种情况下,是不会存在明确的相对人,因为我们根本不知道谁捡了或者偷了;它也不会存在起诉(是申请);所以,它就两个阶段,告示催告和作出除权判决。(一审终审制度)
既然是一审终审制度,那么就只会存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不能适用。
适用这种情况,一般有两大类:一类是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或遗失、灭失的;另一类是依法规定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背书,就是在票据背面批注并签章的行为,背书转让是最常见的形式,至于是什么,不好意思,我没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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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的申请和受理】
——申请——
其实很简单,几步走罢了。
第一,你必须是享受申请的票据持有人;
第二,必须是背书转让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可以的;
第三,合法事由;
第四,利害关系人不明确;(不知道是谁捡了或偷了)
第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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