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证明自己是对的(民事诉讼中的证明)(2/2)
第一个,高度可能性的原则;(也就是,充分确信,已经达到了显而易见,令人信服了!)
第二个,排除合理的怀疑;(这个如何理解?其实,它就是排除一些因素。比如: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
第三个,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不存在。
(这里告诉了我们什么呢?其实,就是告诉我们,在上诉前,一定是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证据充分,证明把握十足,否则,后果可是很不利的!想胜诉,就是需要十足把握的,这可不是小孩子过家家。倘若真的有人侵犯了我们的个人民事权益,那么请保留好证据,因为,我们得说得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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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程序】
上面讲述了证明的一些基本问题,最后,就是讲如何进行证明,有哪些程序?
第一个,举证时限。
提起诉讼之后,法院会有一个开庭审理的日期通知,在审前准备阶段确定;一审不得少于15日,二审不得少于10日。(只给15天,只给10天)
如果举证期间届满后,对瑕疵进行补正,法院可以酌情考虑;当事人,有两次申请延长的机会;逾期提供证据的,必须说明原由;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法院不予采纳。
这里,还有一个“新证据”的界定。这个十分重要,因为只有新的证据可以不受举证时限的限制,可以在举证时限届满后,开庭中随时提出。
第二个,证据交换。
是在答辩期届满之后,开庭审理以前,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行为或过程。
为什么会这么做?你们可以猜一下!
第三个,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根据自己的需要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第二种,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的申请,需要提交申请书,不得迟于举证届满,必须是本人或代理人。
第四个,质证。
质证,说得简单点就是对对方的证据提出质疑,以达到削弱或否定其证明力的目的。
(原则上,是公开质证。但是,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法律规定除外的,不得公开)
可能我在这里说,大家不一定懂,可当遇到那种情况的时候,应该就知道了。因为人,最善辩!
第五个,认证。(最后一个)
经过了质证或者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到的各种证据,法庭可以作出审查判断,确认其,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认证的正确,可是关乎到公正裁判与否的重大问题。
它虽然是审判人员的判断,但这种判断并不是主观随意的,必须是遵循基本要求和原则性规范的。
——完——
(作者:这里提一下,单位证明材料,是需要提供盖章的。其实学到这里,我们基本上就可以知道是怎么一个民事诉讼流程了,有了一个大体的方向。从提起诉诉,到最后的证明和认证,有那么一个流程存在,学民诉,其实就是学习,如何把民法中的各种权益,结合法律还有法院,运用到实处。毕竟,有些矛盾的产生,真的是未知!后面,会继续深入,还会涉及到二审制度,判决,执行!还有一个,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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