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证明自己是对的(民事诉讼中的证明)(1/2)
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昨天查错字的时候,还是发现了一个错误的字,不过,已经修改了,是ta的运用。
今天的内容可能有点多!
【第八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证明对象】
这是什么意思?
其实,就是需要有待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又称待证事实。因为,只有案件的待证事实确定了,一些相关的活动才有可能展开。
而证明的对象又有哪些?
(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外国法、地方性法规和习惯法、经验法则)
不过,也存在一些,不需要当事人举证,也能够免于证明的事实。
有:自然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日常经验法则推定出另一事实、已经发生过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证明的事实、有效公证书、自认的事实。(自认:是一方对另一方主张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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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
可能大家看到这里的时候,有些搞不懂了,这一章到底要讲什么?其实,就是一个,证明问题。
打个比方:1+1=?
其实这是很简单的题目,都知道等于2,这个过程就相当于证明过程,我要证明我的主张是对的,就需要哪些?这些人们熟知的就不再需要举证,而那些不可知的事实,我们就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个案件的事实是真实的。
因为,民事诉讼是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你因为被侵权而上诉,就需要为自己证明,对方,的确侵犯了个人(单位)的民事权益。最终,通过各种证据,证明你的这个上诉内容是完全真实的,判决就会让对方承担应有的责任。
所以,民事中,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无论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或代表人,都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并不是一方。(法院竭尽全力还事实真相,还被侵权方一个公道!)
它的基本含义就是:
第一个,当事人应该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提出证据;
第二个,当事人对自己所提供的证据,应予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
第三个,当事人若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者不能证明的,将可能导致诉讼结果的不利。(什么不利?猜也猜得到吧?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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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
至于,法院如何来判断,这个证明到底怎么样,才算是达到了证明程度?
这里就存在一个标准。(没有标准那得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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