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四级人民法院各权限分工(主管与管辖)(2/2)
简单阐述,一般是存着华侨再国外,结婚在国内,那么就是由国内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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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一个很长!很长!很长的特殊地域管辖。
第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第二,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都有;
第三,因票据纠纷的,票据支付地;(也就是付款地)
第四,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等,由公司住所地;
第五,铁路、公、水上、航空和联合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被告人;
第六,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
第七,因铁路、公、水上和航空,请求赔偿提起的诉讼,将落地,发生地或被告;
第八,船舶碰撞或海损请求损害赔偿的,发生地、到达地、扣留地或被告;
第九,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救助地、最先到达地;
第十,共同海损提起的,最先到达地、航程终止地。
(这些,思考一下,发现了什么逻辑?与被告,与标的地方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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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来了一个,唉没完了,昨天就是写到这里,懵逼了,还有!!我都感觉语言够精炼了,它还是那么多。
专属管辖!!!
不动产的纠纷,是由不动产所在地;
港口作业纠纷,是有港口所在地;
遗产继承,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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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这个就是看当事人自己的选择了,都有共同管辖的权利,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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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
简单的理解,就是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约定管辖法院。(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纷;
只能适用一审案件,二审不得协议;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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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管辖
是指原告起诉,被法院受理后,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并作出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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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是不是感觉要完了?(别急,还有两个!我晕!)
【裁定管辖】
这个,就是指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
移送
是法院受理后,发现自己法院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指定
上级指定其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转移
(向上转移或向下转移,与上面结合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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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
什么意思呢?
其实,就是当事人对受诉法院提出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成立的,移送有管辖权的;
不成立,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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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必须是本案当事人;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时间必须在答辩状期间。(三个)
而法院对于异议的处理,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但是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完——
(作者:知道我昨天懵逼在哪里了吧?其实不是难懂,是内容有点多,有点缠绕,加上人晕乎乎的,没思考清楚。昨天休息睡好了后,发现精神好了,思考也流畅了!看来,还是要休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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