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四级人民法院各权限分工(主管与管辖)(1/2)
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看了一下这一章,感觉内容应该有点复杂,我都在想如何把东西逻辑写清楚,写通顺。
(其实是真得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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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民事诉讼主管】
看着标题,是不是感觉也不是很难?
主管,其实就是民诉是谁主管的,当然是法院啊!
所以,民事案件,都是在法院受理的权限范围内。
不过,也是有判定标准的。有些案件并不是民事,或者他们并不是因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那么就不能定位民事案件。如果各位还记得最开始学民法的时候,民法的概念,也就知道我现在写的这个是什么意思了。
(至于刑事案件,等咱们学习了刑事诉讼了再谈,不过,我记得,好像并没有独立的刑事法院,应该也是人民法院主管)
凡是,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都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
但是,也有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也同样是处理争议的地方啊!有什么?
第一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如果你们去搜百度,还真的有这个存在,不过,它是群众自治组织,不一定能够解决复杂的案件,所以只能够解决一般的民事纠纷。(复杂的民事案件还是得由主管的人民法院来解决更为妥当)
第二个,仲裁机构,也简称为仲裁委员会。(民商事和劳动争议)主要是针对这个。当然,这完全看当事人自己的选择,看自己选择哪个进行主管。仲裁是一裁定输赢;法院是有两次审理,一审之后不满,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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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概述】
这个,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理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比如: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何理解?
其实,这是为了具体落实而制定的管辖制度。第一次分配受理的案件,在不同的级别之间,通过确定分工和权限;第二次分配是第一次基础上,也就是同级,将案件移交到具体的法院。
为什么这么说?
应该这样理解,为了更好的协调性,针对性的处理案件。
而且,我国除了设立地方法院后,还有设有其他法院。
比如:
军事法院;(双方均为军人或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
海事法院;(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纠纷,也就是海上运输贸易等一系列的,海船员劳务也是)
铁路运输法院;(与铁路运输相关的各类合同、财产、环境侵权等)
知识产权法院。(它的定位是中级人民法院,只能是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无法审理)
而法院,存在一个管辖恒定:案件受理后,管辖权不受当事人所在地、居住地变更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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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
这里,是管辖上的详细延伸,对四级法院的分工和权限进行详细解释。
它会根据案情的重大程度、复杂程度、影响范围来进行案件分工,还有一个,就是争议标的金额大小,看到底是由哪个级别法院审理。(所以,律师费也是根据这些来收费)
上面就说了,知识产权是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独立的知识产权法院,专门审理这类案件,就不能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不合规矩)
那么,对于第一审的民事案件,四级法院如何判定呢?
第一,基层(县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大多数的民事案件是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中级(市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有三类,重大涉外、本辖区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海事、知识产权、重大港澳台民事、诉讼标金额较大)
第三,高级(省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是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
第四,最高(国家)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一类是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还有一类是最高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额!!!)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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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
如何理解这个东西?
其实,地域管辖就是各辖区的民事案件划分,这存在一个当事人的关系。
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有联系;(尤其是被告)
诉讼的标、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下去之间有联系,那么诉讼就是由该地区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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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又存在一个一般地域管辖。
第一个:原告就被告。
原则上,是原告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受审案件;
第二个:例外。
比如:追索抚养费、抚育费;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离婚案件)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第三个: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
(这个有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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