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组成与地区(民诉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2/2)
提一下:处分与辩论贯穿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非诉和执行程序中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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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制度】
什么是制度?
百度上的解释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有:合议制、回避制、公开审判制、两审终审制。
什么意思?
(合议制度)
之前提到过,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这里,就是合议制度!它是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一般为3个以上,单数,审判人员组成)
而合议庭有两种组成形式:一种是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另一种是由审判员组成。不过,在二审程序中,合议庭只能是审判员组成。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审判工作由审判长负责主持。
(回避制度)
这个不难理解,就是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者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申请,法院决定同意,则被回避人退出本案的审判或诉讼;而法院驳回回避申请,当事人却再次申请提出复议,复议期间,被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诉讼。
(公开审判制度)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向群众、社会公开。也就是群众可以入庭旁听整个案件的审判过程。
不过,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案件及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不得;(绝对不公开)
商业秘密、离婚案件;(根据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公开质证)
当事人在审前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不质证或视为质证过)
(两审终审制度)
就是说,一个民事案件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宣告终结的制度。
比如,一审判决不服,上诉二审。
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这里的最高人民法院,是在首都北京!)
一审,如果是在基层人民法院(县级),那么上诉二审就是在中级人民法院(市级),判决、裁定后,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人民法院一共有四个:
基层人民法院(县级)
中级人民法院(市级)
高级人民法院(省级)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级首都北京)
——完——
(作者:开始慢慢接触民诉的内容了,有些问题就需要问我爸了,毕竟,他打了十多年的官司,经验老到,就是不经常在,哪像我,那么闲,还有工夫写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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