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劳动与资本对工资与利润的影响(6)(2/2)
英国贫民一向都是靠修道院施舍过活的。修道院破毁之后,贫民们连这种施舍也得不到了。虽然后来采取了一些救济措施,可是都没有收到什么效果。伊丽莎白女王第34年的第2号法令,规定了各教区对该区贫民的救济义务,要求各教区每年任命一个救济任务管理人,会同教区委员按照教区税法征收足够救济贫民的资金。
按照第2号法令的规定,各教区都必须赡养其辖区内的贫民。可重要的是,怎样确定一个人是不是其辖区内的贫民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略有不同,直到查理二世第13年和第14年,才以法令的形式确定下来。根据该法令的规定,一个人只要在某一教区内连续住过40天,就算是该教区的居民。在这40天里,如果某教区有新居民加入,那么教区委员或贫民管理人就会把这一情况汇报给治安推事推事,古代官职名称,现代用语的推事解释为:甲把事情推给乙,乙再把事推给丙。——译者注。每个教区都有两位治安推事,他们可能会将新居民遣回他最近的合法居住处所在的教区。如果新居民不想离开,他就得租用这里的土地,缴纳每年10镑的地租;或是在满足治安推事心意的基础上,缴纳一笔担保金解除原属教区户籍的保证金。
这种法令颁布之后,据说产生了许多欺诈行为。有时,教区职员为了让区内贫民脱去自己教区的户籍,会贿赂这些贫民,让他们潜伏在其他教区,直到40天后获得其他教区的户籍。詹姆士三世1473年的3月17日,苏格兰国王詹姆士三世诞生,他在位的时间是1488年至1513年。——译者注第1年,颁布了一条专门矫正这种弊病的法令。该法令规定,如果人们想取得新教区的户籍,那么他在新教区连续居住的40日,必须一律从他书面向当地教区报告他的新居地址及家族人数那天开始算起。
教区职员们对于这样闯进教区的人,有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默许地接受。因为,教区职员们在对待自己教区内的事务时,未必都像他们对待其他教区那么公正。而教区内的各个居民,则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尽量阻止这些闯入者。所以,在威廉三世第3年,又颁布了一条法令:那40天的居住期,不但要经过书面报告的批准,还得在星期日教堂做完礼拜之后公布于众,从公布之日开始算起。
伯恩博士说:“书面报告公布之后,居住在新教区的贫民就会被迫遣返原教区,而很少有人能继续居住并获得户籍。这条法令的真正目的,是让人不能潜入新教区,而不是让移居者获得新教区的居住权。但是,对于一个有地位的人来说,他缴纳的报告书却不一定能令他被遣送回原教区,反而会迫使新教区在以下两种方法中作出一种选择:一是容许他继续居住40天并给予户籍;二是用权力命令他退出。”
因此,根据这条法令,贫民要想按继续居住40日的老办法获得新户籍,那几乎是不可能的。法律为了让教区的普通人民能在另一个教区安家立业,又对这条法令作了补充,使得普通人民无须上交或公布报告书,就能获得新教区的户籍。普通人民获得新户籍的方法有以下四种:一是向教区缴纳赋税;二是被推选为教区职员,并按规定任职1年;三是在教区做学徒;四是被教区雇佣满1年,并在这1年内连续做着同一份工作。
对于普通人民来说,要取得户籍,显然不能靠上述四种方法中的前两种,除非能得到教区全体人民的一致同意。而教区人民都清楚地知道,按课税或选为教区职员的方法收容一个只有劳动力的人,结果会是什么。已婚者则不能按照后两种方法取得户籍,已婚用工更是被明令不得因受雇1年而取得户籍。很少有学徒是结过婚的。
通过服务取得户籍的办法,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以1年为雇用期的老习惯。把未经议定的雇佣期定为1年的老习惯,从前在英格兰就很盛行,现在也一样。可是,雇主未必会因为雇佣某个用工一年,就给他户籍;反过来,雇工也未必会因为自己被雇1年而愿意取得新户籍,因为这么一来,他所拥有的他父母和亲戚所有地的原户籍就会随着新户籍的获得而被取消。
明显地,一个独立工人是不可能通过做学徒或被雇佣的方式获得新户籍的,无论他是一个技工还是普通劳动者。因此,当一个拥有健康、勤勉和技能的独立工人进入新教区时,他要想不被教区委员或贫民管理人员赶出该教区,只有两个办法:第一,租种每年10镑租金的土地。可是,这对一个只有劳动力的人来说是不可能的;第二,按照两位治安推事的心意,缴纳保证能够消除原户籍的保证金。诚然,这笔保证金的数目完全由治安推事来定,而且不可能少于30镑。按照法律的规定,只有在新教区购买价值大于30镑世袭不动产的人,才能取得该教区的户籍。这30镑的保证金,是那些靠劳动为生的人很少担负得起的,而且,这笔保证金的实际数额往往要比30镑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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