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劳动与资本对工资与利润的影响(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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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法令的限制下,劳动者流动的自由几乎完全被剥夺了。当局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想出了发证书的办法。威廉三世在他即位的第8年及第9年,颁布了如下法令:在由原户籍所在教区委员及贫民管理人署名、两名治安推事认可的证书上,注明任何教区都有义务收留持证者。这么以来,当持证者迁入某个教区时,该教区就不得借口他可能成为负担而赶走他。只有当他的确成了负担时,该教区才可以令他迁移,同时,发证教区有义务负担其生活费和迁移费。
该法令还规定,持证者要想取得新居住地的户籍,必须租有年租金为10镑的土地,或是免费为教区服务1年。这么做,持证者获得户籍的方式,就不再仅仅是上交报告书、被雇、做学徒或缴纳教区赋税了,于是持证者想在新教区居住就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另外,根据安妮女王第12年第1号法令第18条的规定,无论是持证者的雇工还是学徒,都不能因为持证者而获得户籍。
自从这个发证书的办法颁布之后,几乎已被完全剥夺的劳动者移动自由,又恢复到了什么程度呢?伯恩博士的一些有见识的话,让我们大致看出了端倪。伯恩博士说:“教区要想让新来者交出证书,自然有种种理由。持证书居住的人取得户籍的方式,不能是做学徒、被雇、缴纳报告书或课教区税。而他们的学徒和雇工,也不能因为他们而取得户籍。如果他们成了负担,那么教区自然知道怎么迁移他们,并要求发证教区负担他们的迁移费及迁移期的生活费。如果他们病得不能迁移,那么他们的生活费也必须由发证教区负担。但是,这一切的前提是必须得有证书。正因为迁入教区以必须持有证书为由来拒绝新居民,才使得原教区一般不肯发放证书。何况,领证书的人极有可能被遣返,而且其境况也会比以前更差。”
伯恩博士这么说的意思,似乎是贫民要迁入的教区应该要求交证书,而贫民要迁出的教区则不应该轻易发证书。这个伯恩博士,真是一位极有才智的作家。此外,这位作家又在他的《济贫法史》中进行了这么一番论述:“实施证书的办法,实在是太残酷了,它赋予了教区职员软禁贫民终身的权力。尽管贫民不适合继续居住在户籍所在地,而他要移入的地方多么有利于他,他也不得不继续居住在原教区。”
这个证书,只能证明持证者属于哪个教区,而不能证明其操行好坏。但是,这个证书的发放和收回权,却完全掌握在教区职员的手里。据伯恩博士说,有人曾建议高等法院命令教区委员及贫民管理人签发证书,却被拒绝了,因为高等法院认为这个建议相当离奇。
在英格兰境内,相距不远两地的劳动价格都非常不平衡。究其原因,也许是英格兰的居住法不允许无证贫民转地劳作。有时候,健康而又勤勉的独身者即使没有证书,也会享受到居住在其他教区的宽待;可他一旦结了婚,就会被驱逐出去;至于有妻室子女的人,更是遭到了大多数教区的排斥。因此,在英格兰,即使是一个教区的劳动力不足,该教区也不可以从其他劳动力过剩的教区得到补救(可是,在苏格兰这类无居住障碍的国家,大都市附近或对劳动力有异常需求的地区,劳动工资就会高一些;而距离都市越远的地方,劳动工资也越接近于该国工资的一般水平)。而且,英格兰邻近各地区的工资有时候会突然产生莫名其妙的差异,这也是别的地区所没有的。有时候,国与国之间的工资率会因为高山、大海这类天然屏障而截然不同。在英格兰,贫民跨越教区人为界限的难度,往往比跨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天然屏障还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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