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4章 服议之争(2/2)
孔子的弟子子夏在为《仪礼》的《丧服》篇作传时,提出了后世遵循的妇人“三从”之礼,《传》曰:“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齐衰一年。为何也?妇人不贰斩也。妇人不贰斩者,何也?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贰斩者,犹曰不贰天也,妇人不能贰尊也。”
子夏《传》中这段话的意思是:
女儿出嫁了,只为其父母服齐衰一年之丧,而不是未出嫁女的斩衰三年。为何呢?因为女子不能守两个三年的丧期。何以故?男女有别也。其别在于女子有“三从”,故其丧礼也随之变化,无专一不变的道理。哪“三从”呢?即未出嫁的女子跟随着父亲生活,已出嫁的女子跟随着丈夫生活,丈夫死后跟随儿子生活。所以,女子在未出嫁时,以父母为天;出嫁之后,以丈夫为天。是故女子不守两个三年之丧期,犹如吾人不能同时有两个天,女子亦不能有两个最尊贵的天。
也就是说,女子未出嫁时,本来须为自己的父母守斩衰三年丧;但出嫁了,不依赖父母而生活了,斩衰三年丧即转移至夫家,为夫家父母而守。若出嫁后自己的父母去世,则只守齐衰一年丧。
但卫希颜却说,《仪礼·丧服·子夏传》中提出的女子“三从”与上古圣皇圣王崇孝及孔子提倡的孝礼相悖。
她挑了下眉毛,扫了眼诸官还没反应过来的惊木神色,接着方才的话道:“女婿与岳父母无血缘,未受岳父母生养之恩,是故从姻亲长辈而论服丧礼,此亦有理。然女子者,无论出嫁与否,父母怀三年之恩不变,却因嫁而降了服丧之礼,难道出嫁就改了生养之恩吗?——子夏之礼,有违上古和圣人孝道,卫轲不以为礼,弃之!”
……
作者有话要说:丧服的礼仪之争很重要,比如涉及到女子“三从”的问题,如果从丧礼上打破,就意味着“三从”之礼受到动摇。——所以,名、卫的目的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啊。
备注:
1、开府仪同三司是什么官职:
“开府”,始于汉朝,唯三公(东汉指司徒、司马、司空)、大将军、骠骑将军、卫将军等位同公的将军可以开幕府。
东汉,有“仪同三司”的加号,得授者可以得到与三公一样得仪卫、待遇。魏晋以后,将军开府者甚多,称“开府仪同三司”。
隋唐时为“开府仪同三司”成了文散官、正一品。
宋朝元丰改制,改使相为开府仪同三司,为从一品,后来成了加封有大功的文武重臣的荣衔。
——但无论是检校官还是开府仪同三司,这两个荣衔加起来也比不上一个三公(太师、太傅、太保)或三孤(少师、少傅、少保),也称三少。给名重生的赠诰中加了一个“开府仪同三司”,这是名党为首的派系和胡党为首的派系互相退了一步的结果:名党不再要求追赠太保,但胡党也必须同意追加一个“开府仪同三司”的荣衔。所以么,政治就是博弈,互相妥协,端看哪方妥协更大而已。
2、丧服的五礼: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仪礼·丧服》所规定的丧服,由重至轻,有斩衰(cuī)、齐(zī)衰、大功、小功、缌(sī)麻五个等级,称为五服。五服分别适用于与死者亲疏远近不等的各种亲属,每一种服制都有特定的居丧服饰、居丧时间和行为限制。
上述丧服的等级差别,清楚地显示了如下特点:
1)父系、母系有别
一个男子的亲属包括父亲方面的父党,母亲方面的母党和妻子方面的妻党。父党为宗族、宗亲,母党为外亲,妻党为内亲。
在父权社会中,只重宗族、宗亲,不重外亲、内亲,血统更是只论父系。
体现在丧服制度中,就是对父系亲属的服丧范围十分宽泛,直系亲属上至高祖父母下至玄孙,旁系包括高祖父所传全体宗族成员,无不有服。母系却只对外祖父母、舅父、姨母及姨表、舅表兄弟有服,而且服制比父系对等的亲属轻得多,如为祖父、伯叔父都是齐衰不杖期,而为外祖父仅是小功,对舅父仅是缌麻。
2)亲疏有别
丧服制度偏重父系,五服的轻重也主要体现父系宗亲之间亲疏不等的血缘关系。血缘愈亲的服制愈重,血缘愈疏的服制愈轻。
根据五世亲尽的原则,从本身算起,往上往下有服之亲都只推到第五代,出五服范围,就无需为之服丧了。
3)男女有别
丧服制度中男女的不平等是十分明显的。
如夫妻之间,妻为夫服最重之丧斩衰三年,夫为妻则只服齐衰杖期。
同样,妻为夫之父母所服之丧要大大重于夫为妻之父母。又如父母都是生身之亲,但《丧服》规定为父斩衰三年,为母是齐衰三年,如果父亲还在世,只能服齐衰杖期。另外,对本族中已经出嫁的女性成员,服制都较其兄弟为轻。
4)嫡庶有别
古代允许多妻,但正妻只能有一个,余者为妾。妻、妾的地位尊卑不同,有严格的区别。《丧服》规定妾为妻服齐衰不杖期,妻为妾则无服。
妾之子以父之正妻为嫡母,要服三年重丧,而正妻所生的嫡子则不用为被称作庶母的父之妾服丧(后世改为服齐衰不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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