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8章 屠杀令(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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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本章所涉及历史文档
《满文老档》六月初一日载:
初一日,往略明杀虎口一带蒙古板升地方之达雅齐塔布囊、科尔沁部乌克善、满珠习礼等遣人奏报:彼处蒙古人逃入明境内杀虎城等语。
於是,即遣纛额真扬善游击率御前护军六十人,偕察哈尔汗属下通事顾鲁古,赍书往乌克善、满珠习礼、达雅齐塔布囊处,命招降之。
书曰:
“金国汗致书沙河堡各官:我北征察哈尔,追一月十一日,擒哨卒讯之,云已昼夜兼程遁去等语。
我乃欲取其收其所依靠之板升地方,回兵占其归化城驻营,以待我往征黄河岸军。
闻我未经收尽之人畜财物,为尔等容留等语。将我未经收尽者,当尽还我。
该板升地方人民,原属格根汗时察哈尔取之,则归察哈尔所有,我取之,即为我所有。以我所有而尔等取之,不可也。我边外之事,尔等不得干预。
此事非尔帝所知。乃尔等边塞官员所为也。尔等又非辽东官员。辽东官员干预我边外叶赫之事,自受其苦。尔如不给还,与辽东官员有何异耶?
况且,我此来乃为两国和好。故遍谕尔守边各官也。”
遂赍书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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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文老档》六月初二日载:
初二日,命将俘获人口,各旗按甲士分之,其跟役不与。於是,遣龙什至正红旗,项兰至正蓝旗、汉军旗,白格依、喀木图至镶红、镶蓝和镶白及明安贝勒、鄂木堆等处,罗硕至正白及镶黄两旗。
所赍书云:
“汗曰:所获人口,按旗分给。每旗随营听用之各项匠人等,合编为五十户,每户给牛一。每旗取妇女十口、女童十口及其所骑驴二十。其金银、财货、衣服、马、牛、羊、膻羊、牲畜等物,携至汗所,交众办理。
【强悍男子即刻正法】;【老幼不能携带者,逐而勿杀。】
可晓谕被遣还者曰称尔等先来归降,甚善。我等将还,遂杀其叛逃之人。至安居者,遍为户口携还,我等岂为尔等永居此地耶?等语。
再有职者,每一备御赏一人。其由察哈尔克西克腾逃来之诸贝勒及喀喇沁部之诺依莫洛等新附呼尔哈所俘获者,听其自取。诸贝勒家牛录之人,原有披甲而留居者,当计数内;原无披甲者,不计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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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文中【强悍男子即刻正法;老幼不能携带者,逐而勿杀。】之满文原文为:
“kiyangkiyanhahaocidayabu,gamaciojorak?sakdasa,buyajuseocibo?ofiunggi,umew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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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部崇祯五年六月九日行稿,据监视王坤题:
西阳河守备王国臣禀称:正北方向来了一位回乡汉人,供称,“名唤陈朝宇,原系油匠。崇祯四年四月内有张家口插酋下夷目田宰生奉广场要出与同节送出泥匠等匠共修庙宇。今于本年五月二十七日被东虏将插酋下精壮夷人俱郁收去,其老弱不堪的尽行杀死。”
又据中军武俊报称,本月初六日巳时分,有被东奴虏去泥匠一名,尤福成,进口供称:“本役原系山西人,于崇祯三年正月间,来张家口南门外泥匠营。左邻侯尚夏,右邻侯德位,于五月二十六日被东奴掳去。因被剔发左衽者入营五六日,已知奴自到口,已将西虏货物吃食等项,尽行掠去。至今日用米食尚是不缺。前有赶去守口西夷壮丁俱杀无存,止剩下幼弱儿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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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部崇祯五年六月十一日题,据宣府总兵董继舒塘报:
“有被东夷从插酋营内掳去泥匠一名。尤天成,进口供称,役系山西人,崇祯三年正月间来张家口南门外瓦匠营,左邻侯尚夏,右邻侯德惠。于本年三月十六日,有插目田宰生奉文讨出口外,修盖库房。今于五月二十六日被东奴掳去。因被剔发左衽者入营五六日。已知奴自到口,将西夷货物吃食等项尽行探去,至今日用粮赏是不缺。前有赶去守口西夷庄丁俱杀无存。止剩下幼弱儿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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