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4章 我自岿然不动(1/2)
“你希望以哪一家公司的名义提起这些诉讼”
面对这个问题,拉蒙德有些不理解。
他理所当然地说:“按照惯例,侵权诉讼都是让苹果贸易有限公司出面的。”
杜丘明无奈地摇摇头:“我就知道,你会提惯例——可是,马和纱的行为,没有侵犯到苹果贸易有限公司一丝一毫的权利,它又有什么资格作为适格原告呢马和纱破坏的是‘计算机系统’,侵犯的是计算机软件和系统的完整性。
可是,对IS也好、APP-STRE也好的经营,并不在苹果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权限和范围内,这家公司只负责苹果公司在华的硬件销售,我说的没错吧”
拉蒙德终于意识到了这个麻烦,他自言自语地斟酌着:“可是,苹果大华夏区本身只是一个管理机构,不是法人,也无法提出诉讼,这点我也是知道的。那么,能让卢森堡的ITUNES公司来提起这个诉讼么”
杜丘明无奈地双手一摊:“理论上,卢森堡ITUNES公司在国内都没有任何经营机构,也不属于在华有任何经营行为的企业,很显然,它不适格——理论上,它都不算在中国做过生意。”
这个道理,很多不学法的看官可能会觉得难以理解,但是如果换个例子侧面对比一下,就能听懂了:
比如,要是有一个买了索尼PS4游戏机的玩家,买的时候买的是国行的机器,然后备份了之后,刷成联港服买PSN数字版游戏。要是哪天他破解自己的游戏机、运行某些盗版的、但是同时只在港服PSN上销售的数字游戏,然后港服要告他侵权,那怎么告
理论上,这是没法告的。因为索尼港服本来就无权在中国大陆卖任何东西,所有的交易都是人家个人行为、把国行机备份后刷了港服去买的。
说难听点,大致就跟一个人偷渡到香江买东西、然后再不交税偷渡拿回国内用一个性质。
这种情况下,港服的运营公司哪来的权利要求中国法律在中国国内审判、保护它的经营性权利
你丫压根就不是一个有资格在国内做生意的主体好伐。
拉蒙德觉得问题被设计得越来越棘手和复杂了。
他搓了搓手,直截了当让杜启明报答案。
“那你说,这个案子有什么办法起诉”
杜丘明眉头微微一挑,说道:“有办法,让苹果母公司直接在国内提起诉讼——所以,如果你要告,我需要你给我以苹果总公司名义提出的委托书。
苹果公司是所有受害的最后总承载主体,也有充分的在华经营权限,也是苹果一切商标、品牌的持有者。因此,其在华起诉的事由会非常充分,哪怕最后按照商誉侵权来告,也可以。”
杜丘明说这番话的时候,理由那叫一个头头是道。但他内心显然还有更多的考虑。
如果,他能成为一次苹果总公司的委托律师,哪怕只有这一次、这一个案子。
对他这辈子在行业内的逼格,又将有多大的提升
到时候,他就是“被苹果公司委托过的律师”了,想想都逼格爆棚啊!以后无论什么行业研讨会,还不都把他当最权威的存在供起来
“苹果公司这不可能!”拉蒙德像火烧屁股一样跳了起来,差点儿试图把杜丘明赶出去,
“你在做梦让苹果大华夏区,或者苹果贸易出面,起诉几个自然人消费者,这已经是很给他们面子了!
哪怕他们最后输得体无完肤,他们都能借这个案子博取到重大的社会关注、获取无数曝光和话题度!别觉得苹果贸易是什么小公司,那已经是价值百亿美元的大公司了!要是你让苹果母公司出面,以后跟风闹事的人会多到什么程度苹果公司岂不是要变成菜市场那位先生不会答应的!”
杜丘明一脸“感同身受”的表情,先虚心接受了拉蒙德描述的事实。
不过,他并没有实质性退让。
也没有答应。
一个顶级律师,是从来不会跟客户说“这事儿不能做”的。
如果有些事情,直接说不能做,那还要顶级律师这种存在干什么
顶级律师,永远只会告诉客户:如果你换一部适用法律,换一条道路,那么还是可以做的。但你必须如何如何,付出哪些其他成本……
没有路,创造道路也要上,这才是顶级律师。
杜丘明坦然地说:“如果您坚持的话,当然还有其他办法——我给你一个解决方案:首先,把苹果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全部商标权,乃至其他可转让的类商誉性权利,都转让给苹果贸易这家子公司。然后,立刻去工商和其他部门扩充苹果贸易的在华经营权限、实在不行再紧急准备一堆证照、执照互补的合作者……然后就差不多了。”
一开始,听到有别的方案时,拉蒙德的心情着实放松了一下。可惜听着杜丘明越说越多、还偏偏越说越严密,他的心情又沉了下去。
“按照这么做,得多少时间成本和其他成本而且,你能保证这么做了之后,一切就搞定了么”拉蒙德的声音微微有些踌躇式的颤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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