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7章 风雨欲来(1/2)
宋朝的赋税包括:
1、田赋,即土地税。宋朝依据民众占用土地的多少,分春秋两季向田主收税,因此又称两税。
两税品种繁多,主要包括谷、帛、金铁、物产四大类,谷指粮食,帛指衣料,金铁指货币税收,物产指各类土特产品。凡国家财政开支所需的物品,两税均有交纳。
土地税的基本税率大约为土地收益的10%,但此外还有无穷无尽的附加税。
其中包含在两税之内,称为“杂钱”的附加税是沿承唐末以来一直征收的。
此外还有:
支移,即民户交纳赋税后,还需交纳运输赋税的费用;
折变,即政府根据需要,将民户的某物赋税,按价折成另物交纳,执行过程中重折高估,反复折纳,增加税户负担,并演变为一种附加税;
加耗,即土地税还需交纳一定的附加数,以弥补税物运输过程中的损耗,而执行过程中附加数逐渐扩大,负担极重;
斛面,即交纳土地税时,以斛或斗量粮,将粮食堆高以增税额,这本是政府对税户的作弊,有些地方却演变为固定的附加税;
此外还有勘合钱、市例钱、縻费钱等等,不可枚举。
宋代两税附加税名目繁多,各地不一,多属地方官的法外行为,而为中央政府默认。
2、口赋,即人头税。这是按人头向民众征收的赋税,自唐代两税法取代租庸调制后,人头税逐渐废除,到宋代已经比较少见,只在局部地区存在,如江南与淮南地区的身丁盐钱等。
3、商税,即商品的流通税与销售税,在宋代称为过税与住税。
宋代流通税税率约为2%,销售税约为3%。商税一般以货币交纳,有时也折成实物交纳,同时也征收各类附加税,如按船只征收的力胜钱,以及市例钱等等。
宋代商品经济发达,商税成为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之一,商税征收网遍及全国城乡:在州县关镇等处设置税务,由官员监督征收;在乡村中,则召募人户承包商税,称作买仆。田宅、农畜等大宗商品买卖须立契约,政府征收田契钱或印契钱,相当于现代的印花税,税率比一般商税高。
4、榷场税和舶税,是两种对国际贸易征收的关税。
榷场税指边境贸易的关税,宋朝与辽、西夏,或金国的贸易,只能在双方政府设立的特定地点进行,称作榷场。榷场税一般较低,如南宋与金国贸易的榷场税,有记载说税率仅为0.5%分。
舶税指海外贸易的关税。
宋代东南沿海地区海外贸易相当发达,宋朝曾在广州、泉州、杭州、明州、温州、江阴、华亭、青龙镇、板桥镇等地设立过专门的市舶机构,对海外贸易实行管理,征收舶税。舶税有两种情况,一是抽分,即直接的抽税,税率一般在20%左右,不同商品又有不同税率;一是博买,即由官府按官价收买,除一部分供皇室消费外,其余部分通过专营出卖,转为财政收入。
4、矿业税。
宋代的矿冶有金、银、铜、铁、铅、锡等各业,其中铜与铁的生产最为重要。
宋代的矿业税主要取自民户私营的矿业,税收形式也分直接征收的抽分;以及政府按官价购买即和买,然后以市价卖出来赚差额,实现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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