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庭审(2)(1/2)
随着眼镜女打开那扇通向审判庭的大门,庭里所有人的目光全部聚焦到秦良玉的身上。
尽管戴着手铐,但秦良玉镇定自若的神情,沉稳的步伐,过于敏锐和深沉的眼睛,让在场的人除了马依风外,都产生一种强烈的压迫感。他们不明白,一个年纪轻轻的女犯人,何以有如此强大的气势和威仪。
进入审判庭后,跟随在秦良玉身后的褚德重轻咦了声,“不公开审理的案子,怎么来了这么多人?”
闻言,秦良玉迅速地扫视了圈旁听席里为数不多的几个人,发现在首排居中位置坐着的都是一些穿着正统的人,从那些人的气质和神情上不难分辨,这都是一些身居高位的人。
马依风和张民强他们的位置稍微靠后一些,大概是不想太过招眼,毕竟查马依风和秦良玉关系的事才过去没多久。
由于所有人的视线都集中在秦良玉的身上,当她与马依风那双关切的眼神对上时,秦良玉没做过多停留便将视线移开,径直走到那个摆放着“被告人”的席位上。
审判长是法院刑庭的庭长田仁和,一个约五十岁的中年人。之前他与秦良玉在看守所见过两次面,秦良玉给他的印象一直都很特别。
在刑庭工作了近二十年,他什么样的案件没审过?什么样的案犯没接触过?甚至有一些曾经是社会上层的女强人落马的,但那种气质与眼前的秦良玉相比,真可谓云泥之别。
再观今日的秦良玉,他愈发有些搞不懂,他感觉这个女孩像极了一条变色龙,她身上那种特殊的气质居然会随着场地转换而不停地变幻。
之前在看守所里秦良玉给他的感觉像是一个冤案加身的贵族,而此刻她给他的感觉却像是一个功略盖天地,义勇冠三军的女将。他不明白她身上的那种凛然正气哪来的?就连他这个以正义为标榜的执法人员都感到自愧弗如。
一直以对待犯人的眼光看向被告席的田仁和,此时因为有秦良玉站在那里,显得那被告席更像是一个监督席,对自己的判案是否公允的审查和监督。他不禁一阵发怵,眼神躲闪着,尽量不去跟秦良玉对视。
让他发怵的远不止这些,下面旁听席里的市长和市委书记,法院的正副院长,检察院的检察长,公安局的大局长,还有刑警队的大队长,而最让他头疼的是那四个此刻正坐在休息室里听审的人。
虽然他们院长没有告诉他那四个人具体是什么人,但却非常隐讳地告诉他一定要好好审理秦明月的这桩案件。
刚才在经过那间休息室时,他从门上的玻璃窗口往里偷看了眼,结果他见到正对门坐在里面说话的人,好像是最高院的院长。这一眼,让田仁和的眼皮直跳到现在。
现在萦绕在他脑子里的已经不是即将要开庭审理的案件了,而是坐在被告席上的这个女孩到底是什么来历,为什么会连最高院的院长都亲自从北京赶来听审?
其实不光是田仁和,此次检察院负责秦明月案件的公诉人之一丁锋剑也是一脸探究地看着秦良玉,他也同样遇到了与田仁和相似的问题。只不过来前,他们检察长已经暗地里知会过他,高检的人有可能会来听审。
秦良玉的身份像一团迷雾般萦绕在他们几个人的心头,本来很普通的一桩涉毒刑事案件,因为有那几个高层的介入,而变得难以把握好尺度了。
他们不知道这些人参与进来,到底是想重判秦明月还是轻判她,一个个愁眉紧锁,暗自揣摩。
最终他们都做出了一个一致的决定,那就是公平、公正、依法审理。至于将来判得轻也好,重也罢,让那些高层去善后,只要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不要出现任何纰漏就算圆满完成任务了。
随着法槌敲响,一股低沉而又庄.严的气息,笼罩了整个审判大厅,庭审正式开始。
“今天,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在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理由海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一案。”
“合议庭由海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田仁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魏综权、李实正组成,书记员郭饶担任本庭记录。海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丁锋剑、宁远出庭支持公诉。海滨市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凤英为秦明月的辩护律师。”
宣读完庭审的组成人员后,便是依例询问秦良玉的身份。来到这个时空后,在看守所里经过检察院和法院办案人员的连番提审,对于这些问题秦良玉已经能够对答如流。
这些问题无非就是秦明月被捕前的姓名住址之类,之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何时因何事被羁押、拘留、逮捕之类,何时收到的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之类等。
接下来是依法询问秦良玉是否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公诉人申请回避。在得到秦良玉不回避的答复后,便开始宣讲作为被告人的权利。
如自辩权;提供证明自己有、无罪,罪重、轻的证据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或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察的权利;以及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权。
亘长而又繁琐的介绍和询问过后,接下来是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之一的宁远站起身后,清了清嗓子,因为面前有话筒,所以不用刻意抬高音量,他的声音也能回荡在整个审判大厅。
“海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2013】97号。被告人秦明月,女,23岁……”
“被告人秦明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2月14日被海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海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刑警支队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秦明月于2013年2月14日9时许,在其居住地海滨市潼关路6号18别墅区9号被刑警查获。刑警当场从上述地点起获毒品12份。”
“经海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中有冰毒、吗啡、海洛因等,总重量54kg(毒品均已收缴)。经查,存放毒品的别墅,属被告人名下房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房产证明、发破案经过、冰毒、海洛因等物证、书证;2、证明人于奇、刘玉达、宋子栋等人证言;3、被告人秦明月、李强、范刚、祁易同供述和辩解;4、海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7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6、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高达一千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应予严惩。”
“综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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