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条”(1/2)
在相水区政府办公大楼,罗进云正在自己的办公室里,和招商局刘局长谈事。
罗进云坐在办公桌旁,对刘局长说:“不管怎么说,建工集团是个大财主,资金实力雄厚。再加上,尹杰是相水区的原任区长,他想要拿地搞开发,这是好事嘛,你为什么要推三阻四的呢?”
刘局长手里拿着一份文件,表情为难地说:“领导,不是我要推三阻四,而是,我们的招商引资优惠办法‘二十六条’,并不包含房地产开发项目。所以,要想用上优惠政策,就要先给项目做好包装。”
罗进云心里清楚,刘局长也是高市长的人,不好办,就说:“给我看看那个‘二十六条’。”
刘局长把手中的文件递给了罗进云。
罗进云对这个政策只有一个大致印象,记不清具体条款了,因此特意将它拿在手里认真浏览了一遍——
《相水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和鼓励投资,加快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相水区境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及现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项目。
第一章 财税奖励政策
第三条 新引进工业、农业产业化、第三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自项目签约之日起的4年内,凡年纳税分别在10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以上,由区政府逐年按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区级所得部分的40%给予奖励扶持。
第四条 凡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新引进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自项目签约之日起的4年内,区政府逐年按该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区级所得部分的60%给予奖励扶持。
1、落户我区的世界500强企业; 2、在我区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 3、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生产企业; 4、经劳动部门审定,常年安置我区劳动力就业200人以上的企业; 5、年实际缴纳20万元/亩税收的投资企业。
第五条 租赁我区办公场地或工业厂房的新引进投资项目(不新征建设用地),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纳税之日起的前3年,由区政府逐年按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区级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扶持。
第六条 鼓励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经确认技改项目完成后,实际年纳税比技改前上年纳税增长30%以上的,从技改完成后的第一个纳税年度起,连续三年按实际净增税收区级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扶持。
第七条 以上第三、四、五、六条中所称税收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环节中所产生的税收,均不含建安税和销售不动产税收。
第八条 凡符合上述优惠办法的投资企业,可选择最优惠的标准享受奖励,但不重复计奖。
第二章 用地优惠政策
第九条 重点项目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第十条 符合第四条五款中任一款条件的项目,其投资强度达到120万元/亩以上,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优先供地并实行成本地价,免收区级土地出让收益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 新引进的外来投资工业项目,投资企业自行争取省、市支持,在用地指标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由区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章 收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属于国家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导向的新引进的外来投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区级部分三年内全免。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四章 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凡在我区新创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名牌产品或新上市的投资企业,由区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协调金融机构在独立审贷的基础上增加对引进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区担保公司优先担保融资。
第十五条 外来投资者的子女在就学、就业方面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完善项目外部配套,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参照本地企业的最低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按照《相水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和信息提供人奖励办法》的奖励标准,对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及信息提供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 优化服务
第十八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简化项目准入程序。项目准入采取限时办结制度,由区招商局牵头,各职能部门负责。凡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内、用地面积在20亩(含20亩)以内的招商项目,要求10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务协议审定并签订正式商务协议。超过上述总投资和用地规模的项目,由区招商局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并在15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单位签订正式商务协议。
第十九条 实行全程代办制度,提供优质快捷服务。已经签订商务协议的招商项目,由区招商局或项目承办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全程代办立项、工商、税务登记、外资批准证书、土地报批、工程报建等手续。重大项目明确一位区级领导负责协调。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备案保护,切实优化投资环境,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相水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项制度〉的通知》(相办发13号)规范行政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为项目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申报审核程序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外来投资企业,由投资者提出申请并填写《相水区招商项目优惠奖励兑现申报表》和相关证明,经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核准审批后兑现。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国家、省、市有政策规定的,按国家、省、市优惠政策执行。国家、省、市和我区均有规定的,按最优惠标准执行。重点项目可由区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优惠。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必须按《商务协议》规定的时间建成投产,因投资方原因逾期未建成投产的企业,不享受本优惠办法。
第二十四条 区域内民间资本在区内投资项目,凡符合上述优惠条件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区原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与本办法有重复或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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