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4章 反诉(1/2)
当双方对簿公堂,梅山集团拿出大量的证据出来之后,海兹曼彻底傻眼了。当时大众的研发中心将所有的信号进行屏蔽,网络也彻底物理断开。但是在这种情况之下,梅山新能源汽车却能够将当时他们毁车的行为拍摄了下来。也成为了奥德里奇与海兹曼等人非法窃取梅山集团技术的铁证。
这个时候,奥德里奇的代理律师张勇提出质疑:“新能源汽车的这些证据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得,法院不应该取信。新能源汽车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车内系统开启汽车监控,监控我的当事人的日常行为,这是与法律相悖的,由此获得的证据是没有法学效力的。请法官先生废止梅山集团的这条证据。另外,作为汽车车主,奥德里奇先生对这台汽车依法享有处置权,他要砸碎自己的车,于法于情他都不可能因此违法。”
“请原告注意一点,应该仔细研究一下我的当事人与原告签订的协议。这不是一个汽车买卖合同。而是有限期的汽车使用权属合同。众所周知,新能源汽车是跨时代的汽车,各项先进技术使得梅山汽车成本高昂。为了让消费者能够承受得起高昂的汽车费用,同时也为了彻底将来汽车报废之后的处置问题,梅山集团与顾客签订的是一份有条件的汽车买卖合同。里面规定了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这些条款是得到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是合法合理的。为了安全起见,合同规定了车主不得在三十年使用期限内采取任何方式拆解汽车。三十年使用期限之后,必须保证将报废汽车由梅山集团进行处置。合同中明确说明了,一旦汽车遭到暴力拆解,新能源汽车内置智能系统有全力开启监控设备,并有权将证据传送到梅山新能源汽车的远程信息控制中心进行保存。所以这份证据是合法的。”梅山集团的首席法律顾问、本案代理律师程鹏飞站起来说道。
程鹏飞继续说道:“鉴于目前的情况,我方就奥德里奇等人窃取本公司技术机密一事进行反诉。并就奥德里奇暴力破坏新能源汽车的行为进行诉讼。”
本案审理法官法官刘毅克当庭对梅山集团的证据进行了确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由于被告进行反诉,诉讼要求与本案两关联,本院决定受理被告反诉请求。另外由于被告方反诉内容部分为刑事诉讼内容,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
梅山集团早就向碧江市公安局报案了,碧江市公安局已经在对案件进行调查之中,不出意外,在这场诉讼之后,碧江市公安局将会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了。
张勇慌忙站起来反对:“刘法官,梅山新能源汽车的这种销售合同很明显的霸王合同。一般人购买汽车根本不可能去对购车合同看这么详细。这也导致了让梅山新能演汽车有机可乘。所以,这个合同显失公平,应该判定无效。”
“原告代理律师,你可能没有注意到最近出台了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最近有关部门对我国高科技技术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条例,而梅山集团的相应世界领先技术就属于保护之列。拥有世界领先技术的梅山集团拥有营销方面的一些特权。比如这份购车合同就是他们的特权之一。当然,目前这些条例只在国内适用。本案适用该保护条例。”刘毅克说道。
刘毅克所说的条例是最近才颁布的。条例针对一些国际领先的中国技术进行出口限制,同时给予这些受限企业一些特权。梅山集团便属于此列。不过,梅山新能源汽车已经新能源技术等高科技技术,都属于限制出口的范围之内。但是,梅山新能源汽车可以享受条例保护,而且享受税收减免、营销方面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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