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在众人面前的···(下)(2/2)
录音内容:“主任,我不知道您是什么意思。”
“你自己看看吧!”
“主任,这些照片你哪儿来的?”
“现在全校都闹得沸沸扬扬,这几张照片网上传得到处都是,你居然还问我是怎么来的。”
“主任,事情不是你想的那样。”
法庭只有录音对话的声音在回荡,每多说一句话,石杰的脸色就阴狠一分。
“小敏,刚才老哥也和你说了,其实从你刚来学校的第一天起我就一直在关注你,一直把你当妹妹一样,老哥一直很喜欢你你知道吗?”
“主任,我要回去好好想一下这件事,没有其他事情的话我就先回去了。”
一阵拉拉扯扯的声音。
“主任你放手,主任你放开我!”
“不用考虑了小敏,我是真的喜欢你,小敏,你就给我吧,你给我,这件事我一定给你办得妥妥的!啊!!!”
录音戛然而止。
陈歌看向石杰:现在我可以问你,为什么有人冲进去的时候看到你衣衫不整了吗?
陈歌看向法官:法官大人,根据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现在我方提供的证据表明,对方的所谓受害者当时正在对被告实施犯罪行为,被告属于正当防卫。
公诉人的辩护律师:法官大人,我抗议。对方辩护律师提供的证据太过模糊,不能证明任何结论。现在我要问被告,这段录音是否真实。
马敏点头:真实。
辩护律师:那受害者是否对你实施强奸。
马敏:是。
辩护律师:那他的行为进行到了哪一步。
马敏不说话了。
陈歌:法官大人,我抗议,对方辩护律师的问题已经超出正常询问范围。
辩护律师:法官大人,我要说的是,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才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现在我方受害者当时并没有对被告造成客观事实上的不法侵害,听录音大家可以想想,最多只是进行到脱去衣物的阶段,完全没有达到构成强奸的地步。
庭审现场一度僵持。
陈歌沉默片刻看着对方律师口若悬河,直到他停下,得意地看着陈歌,手里隐晦地竖起一根小指。
马敏的眼光黯淡无光就像生无可恋。
陈歌徐徐开口: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面辩护律师依旧一脸得意,就算他说出这条法律又有什么用,石杰的行为充其量只是小小的猥亵。
陈歌的语速越来越快: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陈歌: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陈歌:“我国刑法修正案···············”
“·················”
一口气说了十几条看似毫不相关但是和马敏的这件事又有关联的法规。
“综合以上法规”陈歌看着石杰,“我要对被告进行无罪辩护,并且,对石杰做出的一系列猥亵强奸行为提起上诉!”
现场所有人目瞪口呆!
旁听席上,李越化身复读机,“草cao操槽曹嘈…………学友这是带了一挺机关枪啊!”
裴华栋凑过来,“李越你这几个草字怎么还变声呢。”
李越说出一句几年后会大火的网络用词,“废话,吓死宝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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