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二十五章 合法的霸王条约(2/2)
再比如说,在夏天岛《作者确认函》里的第2项规定里,作者除了拥有自己作品的“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权”这两个权利以外,“其他全部著作权都归夏天岛”!
在这个合约里,很“通情达理”地详细解释了一下:“且该作品的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以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和分发许可权等,均属于夏天岛,夏天岛有权利自行处理该作品,不需另行经过作者同意或签字!”
而在第3项规定里,就更让人说不出话了:“作者确认第三方作品进行的任何合作、商业活动过程中,无需向作者支付任何费用,作者已经从夏天岛的合作中获得足够的收入!”
所有的权利归属夏天岛,所有的收入归属夏天岛!
甚至于在随后的条款里,还要求作者无论任何情况下都要“在公众舆论中维护夏天岛”,“不能发出不恰当的言论”,一旦有所违反,就要赔偿各方面的损失!
林牧听到这些内容时,简直无法相信自己的耳朵,天底下还有这样的无耻之人??!!
如此霸王条款,如果说是数种签约中的一种,比如说“分成、买断”之类中的一种,那还正常。
分成适合那些成绩好的作品,网文圈的a签就是这样,作者拥有相关的版权,但平日的收入全靠读者订阅、打赏。
买断大部分是些成绩不好、或者对自己没信心的作者,比如说当初《鬼吹灯》就是买断,网站只要向作者支付“千字多少钱”的稿费,那这作品的全部版权,就都归属于网站,类似于网站在一堆假古董里淘真货,是双方自愿的合约。
但夏天岛明显不是这样,颇有点类似于娱乐圈“你接受潜规则不一定成名,但你想进这一行赚钱,就一定要接受潜规则”的意思,一个弱小的作者面对这样的条约时,有什么反抗的余地?
如果不签,即使新作品之前与平台谈妥,夏天岛也不会允许其上线连载,无法连载就意味着没有收入,心血之作也就被雪藏……
有人可能会问:这样的霸王条款,不是违反法律吗?
违反法律的话,不就是无效的吗?
且不说强权面对弱势群体时,会不会讲道理,就说这份《作者确认函》,经过律师的确认,除了第七条限制作者言行的条款,存在对作者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外,其他条款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虽然这份条款让作者处于极度不利的地位,但它……仍旧是合法的!
就像杨永信一样,所有人都知道他的暴行,所有人都知道他在摧残人性,但他……仍旧是合法的!
合法!
在夏天岛的作者确认函上,所有能够给作者带来收入的著作财产权,都转让给了夏天岛,作者只保留了著作人身权。不仅如此,任何第三方的合作和商业活动,夏天岛都“无需向作者支付任何费用”。
在这样的条款之下,夏天岛掌握了大量的知名漫画版权,也正是因为这些知名版权,其估值才能达到5个亿之多!
更让林牧愤怒的,是连自己,都成了对方的敛财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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