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八八章 帝国体制(三)——地方行政(1/2)
国会、内阁、司法三个系统都建立了起来,同时也开始制定【中华宪法】,但所有的这些,都属于中央的机构,而帝国的新体制中,当然还包括对地方机构进行重新调整。
从原则上来说,各地方,由其是省级地方机构,也应该和中央一样,实行三权分立,建立地方议会、地方行行和地方司法糸统。但地方机构的建立,要远比中央复杂得多,因为各地方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对帝国的新体制,三权分立的理解程度也不一样,相对来说,被商毅统治时间较长的地方,如浙江、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山东、台湾这八个省的发展较快,对三权分立、国会、**这些概念都了解一些,被商毅统治的时间短,由期是北方地区,就要差得多,因此地方机构的调整,也不能一概而论。
按照商毅的构想,首先应该在地方上建立起完善的行政统系和司法系统,然后再慢慢建立地方的议会。
其实在商毅称帝之前,就己经将地方的行政系统划分为省、直辖市——省会市、市——县——乡、镇四级,虽然和以前的朝代相比,多了一个乡、镇级的划份,对地方的控制力度也加强了一些,但各级的行政制度,官员机构的设置,和明朝相比,并没有太大的变化,只是名称不同而己。
中国古代的地方行政机构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官少吏多,政经财一把抓,而且越到基层的地方,官员的数量就越少。以明朝为例,在省一级的地方行政机构还有一定的行政分工,一般是由巡抚主管行政军政、布政使管财政、按查使管刑法,至少还有三套班子,但到了知府以下,就只剩下一套班子了,而且这一套班子的人数也不多。
按明朝的官制,一个府级的行政机构的政府官员是:知府一人、通判无定员,推官一人,经历司经历一人,照磨所照磨一人,检校一人,司狱一人。不计无定员的通判,其他的全部加起来,也就是六个人,就算多加几个通判,撑破天也就十来个人,就要管理一个府的事务。
府级是如此,而县级就更惨了,全部的官员就是:知县一人,县丞一人,主簿一人,典史一人,再有一个县教谕,通共就只有五个人。因此管理事来就只好胡子眉毛一把抓,什么都管。
虽然说古代的府县规模不能与现代相比,但也不是只靠这么几个人就能够管得过来的,因此各地方官员就只能依靠什么师爷、幕僚、衙役、班头、仵作、团头等一批下层的吏员,来管理地方的行政、税收、差役、保甲、缉捕、狱讼等等事务。
结果这一批人虽然都不算是正式的朝廷官员,但却在实际上牢牢的把持着地方基层的权力,或是蒙上压下,或是驾空上级,或是上下串通,吃拿卡要,中饱私襄,在地方上的种种弊端,十有八九都是这一批人弄出来的。朝廷的官员到了地方之后,还要和这一批人敲好关糸,否则就很难开展工作,好一点的最多就是不同流合污,而差的就是一拍即合,大家一起闷声发大财,等任期满了以后,拍屁股走人,换一个地方官来之后,就一切照旧。
而且朝廷的官员还可以一批一批的换,而这些吏员却都是终身制,只要不犯什么大错,就可以一直当到老死,甚致还是世袭制,老子死了儿子接班,哥哥沒了兄弟顶上,所谓“官无封建、吏有封建”,就是指得这种现像。
这也是一个让后世的历史学家很难理解的现像,一方面历代以来,每一个王朝都会肖许多的闲散官员,由其是在科举制度完善之后的宋明清三代,毎年政府都会产生大量的闲散官员,最多的时候可以达到数万之多,全都是白拿工资不干活的主,当然不是他们不想干,而是朝廷没有那么多的职位,只能靠政府养活着他们,成为政府沉重的财政付担,而在另一方面,在地方基层的行政官员又极少,根本管不过来地方的事务,只能依靠大批的吏员维持地方的行政制度。确实令人觉得匪夷所思。
即然总是要养着这样官员,那么干嘛不索性把他们都放到基层去做官,至少也不会比那些吏员更差,而国家也不致于是白养活着他们呀。
而更为让人难以想像的事实是,官差、衙役、隶卒这些吏员中的主要构成者,在明朝居然是被划为贱民一类,而广大的农民,却算是良民,在政治权力上,良民是比贱民大的,而在实际的生活中,良民却是被贱民欺压剥削。这种显像,恐怕己经不能用怪异来形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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