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7.第167章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不能判!(1/2)
第167章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不能判!
发现自己的想法有些危险,罗新燕连忙中止了思考。
知道自己举的例子有些极端,任真并没有过多展开,只要让法官们有所警醒就可以了。
其实从律师的角度来看,他在法庭上想要说的都是有用的,但是听在法官的耳朵里却未必。
所以在部分地方着重强调,用合适的方法让法官真正听到心里去,这样才不会让自己的工作成果白费。
“随着近些年来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少野生动物的繁育得到突破,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完全不依赖野外资源的人工繁育种群。
因此在刑事追究上,不应当将涉人生繁育野生动物的案件,于涉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野生动物的案件同等对待。”
任真语速再次拉到最慢,给书记员充分的记录时间。
这些可是要让法官着重参考的,你可得一字不落的打上,别摸鱼了啊喂。
“并且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种群,和野外种群按照同一标准进行管理,一律适用完全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野生动物保护,也不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
所以我想无论是从保护野生动物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的视角看,本案被告人郭天松所出售的鹦鹉,都不应当被视为刑法规定中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终于看到任真坐下,罗新燕松了口气。
结束了。
太难了这个法官做的。
不过在任真的这番辩护意见过后,不得不承认,罗新燕对于这个案子,出现了全新的认知。
尤其是任真最后的那几句,他故意把“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几个字咬的很重,似乎就是为了告诉法官,都是人工繁育的了,还能是野生动物吗?
不过任真的辩护,也是给法官释放了一个妥协的信号。
我承认郭天松是养了刑法规定的野生动物,但是这跟真正的那些野生动物保护案件有明显区别,光是从刚才说过的社会危害性来看,要是这也能按那些案子判,到底是这个案子重判了,还是那些案子轻判了?
为了经济发展,为了野生动物的保护,为了法律体系的更加完善,不能判啊法官大人!
罗新燕突然觉得有些棘手。
本来她的想法是,依然根据2000年的司法解释来判,只是考虑到郭天松这个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几乎没有,确实可以轻判。
至于公诉院的量刑建议
他们建议他们的,我不采纳就是了。
但那是之前的想法。
现在任真的辩护意见已经非常明确,他们作为法官也不可能完全无视。
其实任真的思路是从最朴素的认知出发的,人工养殖的动物,那能是野生动物吗?
虽然法律说它是,但那是法律为了保护快要灭绝的动物,才那么说的。
现在这品种的鹦鹉都烂大街了,你就是想让它灭绝都难,你去问问法律,法律还愿意保护它吗?
单纯从司法解释去想,给郭天松判了是绝对没有问题的。
但是任真这一挑明司法解释的滞后,要是再这么理所当然的判了,确实有机械司法之嫌。
而且结合任真刚才举的例子,拐卖妇女儿童跟买卖鹦鹉,这判的要是真差不多,罗新燕自己心里都不能说服自己。
一想到这,罗新燕更是拿捏不准了。
之前在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案件进行复盘的时候,大多是从部分野生动物数量逐渐增多、人工养殖技术成熟这方面出发的。
今天任真以其他罪名的法定刑为参照,给她提供了另外一个思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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